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1年度,663號
SCDM,101,竹簡,663,201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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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簡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傳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3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傳均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許傳均楊敏珠互不相識,緣因許傳均於民國100 年8 月 28日6 時40分許駕駛機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路○ 段 與柯湖路口時,與林錦宏所駕駛、搭載楊敏珠之機車發生 交通事故,以致許傳均心生不悅,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大馬路上,以「操 你媽的雞巴」、「幹你娘」、「媽的B 」、「你大白癡啊 」等語辱罵楊敏珠,足以貶損楊敏珠之人格。
(二)案經楊敏珠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許傳均偵查中供述。
(二)告訴人楊敏珠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林錦宏偵查中之證述。
(四)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1份。
三、論罪科刑: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 要件(司法院30年院字第2779號解釋參照),是以只需事實 上有此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為已達到公然之程 度。再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 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 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是被 告黃庭英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開放式場所即「操你媽的 雞巴」、「幹你娘」、「媽的B 」、「你大白癡啊」等語辱 罵告訴人楊敏珠,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 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就交通事件發生糾紛,不 思循理性方法解決紛爭,以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罪動機 、目的,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但並 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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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