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1年度,5號
SCDM,101,智附民,5,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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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 號
                 101年度智附民字第5 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劉育君
      賴威志
原   告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瑾怡
訴訟代理人 江昱辰
被   告 陳木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智訴字第1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元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為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被告應給付原告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五項原告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 減縮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 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原告得利公司)於民國100 年2 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應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8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 保准予假執行(見本院審智附民卷第1 頁),嗣於100 年3 月17日以書狀減縮張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252 萬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見同上卷第11頁)。
二、經核原告得利公司之聲明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



前揭規定,自應允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得利公司起訴主張:
㈠被告實施本院審理中之100 年度智訴字第1 號違反著作權法 犯行之侵權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 年度偵字第3529號提起公訴。
㈡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權,使原告得利公司因被告之非法行為而 使原告花費數億元金額向各大電影公司取得臺灣地區影音產 品之出租與銷售之專屬授權,且影音光碟之製作及產銷,必 須集合影片之編導、演員演出,拍攝、發行宣傳等過程,無 不耗費鉅資及心血,又因科技之進步,盜版影音光碟之重製 技術精進,成本亦日趨下降,盜版業者挾其低價之優勢,對 於正版業者已有劣幣驅良幣之態勢,正版業者所投入之製作 心力,每在盜版業者1 次非法重製行為下,隨即化為烏有。 上開侵權扣案物有126 片,故爰以每一著作物2 萬元酌定被 告應賠償之金額,原告著作權受侵害之影片共126 部,則原 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為252 萬元(2 萬126 之數額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向被告請求賠償上開之數額等語。
㈢為此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得利公司252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起訴主 張:
㈠被告實施本院審理中之100 年度智訴字第1 號違反著作權法 犯行之侵權行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 年度偵字第3529號提起公訴。
㈡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權,使原告采昌公司因被告之非法行為而 受有損害,故爰以每一著作物1 萬元酌定被告應賠償之金額 ,則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為20萬元。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7 條第1 項,向被告請求賠償上開之數額等語。 ㈢為此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得利公司20萬元及自101 年7 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抗辯:不同意原告之請求,除詳如刑事相關答辯外, 且原告是否取得專屬授權不明,被告為合理使用,原告不得 逕自主張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之規定。並聲明:



㈠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 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 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 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著有60年台上 字第633 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經查,被告係位於新竹市○○街96號1 樓之「銘鴻影音光碟 」出租店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各片光碟 為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各版權代理商等多家公司享有著作財 產權之視聽著作物,未經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原告版權代理 商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於光碟,且明知 其未經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原告之同意或授權重製。竟意圖 出租,基於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接續 犯意,於99年4 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許遭搜索前不久擅自重 製於如附表壹、貳所示之有關原告得利公司之光碟共125 片 ,原告采昌公司之光碟共36片,而持有放置於上址「銘鴻影 音光碟」出租店內供出租,致侵害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原告 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9年4 月23日上午11時20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於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光碟及 其他光碟、目錄1 本、電腦主機1 臺(含主機內燒錄機2 臺 )、空白光碟90片及棉製封套150 個等物之事實,業經本院 100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審認明確並論處被告罪刑, 有本院前開刑事判決可稽,是原告主張被告有前述侵害原告 著作權之事實,自均堪信為真實。
㈢損害賠償數額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 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 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 ,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 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 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 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 ,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 萬元以上1 百萬元 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



額得增至新臺幣5 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 。
⒉經查,本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意圖出租而重製如 附表壹、貳所示盜版光碟,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業如 前述,則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 害賠償責任,即無不合。又關於賠償金額部分,原告因不 易證明實際損害額,而原告得利公司依每一著作2 萬元, 受侵害之影片共126 部,請求被告賠償252 萬元,另原告 采昌公司依每一著作1 萬元,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經本 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之光碟片數,得利公司及采昌公司實 應各為125 片及36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期間為98年4 月 23日前不久,又被告確曾有以收取入會費1 千元,出租2 片盜版光碟可由入會費中抵扣等情,再酌以原告受侵害之 視聽著作為各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其中125 片及36片,及 參酌被告侵害原告財產權益之情節、所造成原告之損害、 被告所受之利益及兩造之資力,本件被告所為係為意圖出 租而重製光碟,並非販售盜版光碟等一切情事,認原告所 請求之損害賠償額均以每片1 萬元計算為適當,故原告得 利公司之損害額酌定為125 萬元,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不應准許;另原告采昌公司受侵害盜版光碟片數為 36片,以每片1 萬元計算,其僅請求賠償20萬元,未逾本 院酌定36萬元之範圍,應予准許。
㈣從而,原告得利公司請求被告應給付125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3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告采昌公司請求被告應給付20萬元 及自當庭向被告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日之翌日,即101 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亦應 予准許。
㈤假執行之宣告:
⒈原告得利公司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願供 擔保,核其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就其勝訴部分為准予假執行之宣告,原告得利公司其餘 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另被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亦予准許。 ⒉又本判決第五項原告采昌公司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 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原告采昌 公司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本院職權宣告假 執行,自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諭知(民事調解暨簡易事



件注意事項及文書格式討論會研究意見參照,見民事法律 問題研究彙編第8 輯第544 至545 頁),另被告聲明願供 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亦予准許。
㈥末按本件因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依法本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於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 支付任何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㈦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 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得利公司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告采昌公司之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第27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 款、第390 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林建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壹(就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有授權書及合格審查證書之部分):(編號下括弧內數字為起訴書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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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物品清冊(有印刷封面光碟)1 │
├──┬──────────┬──┬─────┬────────────┤
│編號│片名 │片數│版權代理商│備註 │
├──┼──────────┼──┼─────┼────────────┤
│1 (│我的女孩1-4 │1 │弘恩 │起訴書誤載為采昌代理,授│
│13)│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51│
│ │ │ │ │頁,本院卷三第239至247頁│
├──┼──────────┼──┼─────┼────────────┤
│2 (│我的女孩5-8 │1 │弘恩 │起訴書誤載為采昌代理,授│
│14)│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51│
│ │ │ │ │頁,本院卷三第239至247頁│
├──┼──────────┼──┼─────┼────────────┤
│3 (│我的女孩9-12 │1 │弘恩 │起訴書誤載為采昌代理,授│




│15)│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51│
│ │ │ │ │頁,本院卷三第239至247頁│
├──┼──────────┼──┼─────┼────────────┤
│4 (│我的女孩13-16 │1 │弘恩 │起訴書誤載為采昌代理,授│
│16)│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51│
│ │ │ │ │頁,本院卷三第239至247頁│
├──┼──────────┼──┼─────┼────────────┤
│5 (│我的女孩17-20 │1 │弘恩 │起訴書誤載為采昌代理,授│
│17)│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51│
│ │ │ │ │頁,本院卷三第239至247頁│
├──┼──────────┼──┼─────┼────────────┤
│6 (│我的女孩21-23 │1 │弘恩 │起訴書原載為采昌代理,授│
│18)│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47至251│
│ │ │ │ │頁,本院卷三第239至247頁│
├──┼──────────┼──┼─────┼────────────┤
│7 (│宮野蠻王妃1-4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
│55)│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
├──┼──────────┼──┼─────┼────────────┤
│8 (│宮野蠻王妃5-8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
│56)│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
├──┼──────────┼──┼─────┼────────────┤
│9 (│宮野蠻王妃9-12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
│57)│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
├──┼──────────┼──┼─────┼────────────┤
│10(│宮野蠻王妃13-16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
│58)│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
├──┼──────────┼──┼─────┼────────────┤
│11(│宮野蠻王妃17-20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
│59)│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
├──┼──────────┼──┼─────┼────────────┤




│12(│宮野蠻王妃21-24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
│60)│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
├──┼──────────┼──┼─────┼────────────┤
│13(│宮野蠻王妃25-28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
│61)│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見本│
│ │ │ │ │院卷第248至259頁。 │
├──┼──────────┼──┼─────┼────────────┤
│14(│宮野蠻王妃29-32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
│62)│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
├──┼──────────┼──┼─────┼────────────┤
│15(│宮野蠻王妃33-34 │1 │家豐→弘恩│起訴書片名有誤,經家豐轉│
│63)│ │ │ │授權予弘恩,授權書見本院│
│ │ │ │ │卷二第253 至265 頁,本院│
│ │ │ │ │卷第248 至259 頁。 │
├──┼──────────┼──┼─────┼────────────┤
│16(│幻想情侶1-3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
│70)│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
├──┼──────────┼──┼─────┼────────────┤
│17(│幻想情侶4-6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
│71)│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
├──┼──────────┼──┼─────┼────────────┤
│18(│幻想情侶7-9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
│72)│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
├──┼──────────┼──┼─────┼────────────┤
│19(│幻想情侶10-12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
│73)│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
├──┼──────────┼──┼─────┼────────────┤
│20(│幻想情侶13-15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
│74)│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
├──┼──────────┼──┼─────┼────────────┤
│21(│幻想情侶16-18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
│75)│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
├──┼──────────┼──┼─────┼────────────┤
│22(│幻想情侶19-21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
│76)│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




├──┼──────────┼──┼─────┼────────────┤
│23(│幻想情侶22-24 │1 │弘恩 │授權書見本院卷第266至280│
│77)│ │ │ │頁,本院卷第260至274頁。│
└──┴──────────┴──┴─────┴────────────┘
┌───────────────────────────────────┐
│ 扣押物品清冊(有印刷封面光碟)2 │
├──┬──────────┬──┬─────┬────────────┤
│編號│片名 │片數│版權代理商│備註 │
├──┼──────────┼──┼─────┼────────────┤
│1 (│天方夜譚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5、174 │
│99)│ │ │ │頁 │
├──┼──────────┼──┼─────┼────────────┤
│2 (│尋找夢奇地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48至55 頁 │
│100 │ │ │ │ │
│) │ │ │ │ │
└──┴──────────┴──┴─────┴────────────┘
┌───────────────────────────────────┐
│ 扣押物品清冊(有印刷封面光碟)3 │
├──┬──────────┬──┬───────┬──────────┤
│編號│片名 │片數│版權代理商 │備註 │
├──┼──────────┼──┼───────┼──────────┤
│1 (│超狗任務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1頁│
│2) │ │ │ │ │
├──┼──────────┼──┼───────┼──────────┤
│2 (│星際爭霸戰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4至85頁│
│5) │ │ │ │ │
├──┼──────────┼──┼───────┼──────────┤
│3 (│沒問題先生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8頁 │
│7) │ │ │ │ │
├──┼──────────┼──┼───────┼──────────┤
│4 (│一路玩到掛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1頁 │
│8) │ │ │ │ │
├──┼──────────┼──┼───────┼──────────┤
│5 (│雷霆戰狗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6頁│
│9) │ │ │ │ │
├──┼──────────┼──┼───────┼──────────┤
│6 (│陌路狂殺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1至61頁│
│10)│ │ │ │背面 │
├──┼──────────┼──┼───────┼──────────┤
│7 (│功夫廚神 │1 │海樂 │見本院卷二第145至148│




│14)│ │ │ │頁,本院卷三第222 至│
│ │ │ │ │231頁 │
├──┼──────────┼──┼───────┼──────────┤
│8 (│頭號公敵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20至124│
│17)│ │ │ │頁 │
├──┼──────────┼──┼───────┼──────────┤
│9 (│瘋狂理髮師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2頁 │
│18)│ │ │ │ │
├──┼──────────┼──┼───────┼──────────┤
│10(│世紀交鋒 │1 │威望 │見本院卷二第38頁 │
│19)│ │ │ │ │
├──┼──────────┼──┼───────┼──────────┤
│11(│南京!南京! │1 │甲上娛樂→采昌│甲上轉授權予采昌,授│
│21)│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20 │
│ │ │ │ │至222頁 │
├──┼──────────┼──┼───────┼──────────┤
│12(│回到17歲 │1 │采昌 │告訴人得利陳報非其代│
│25)│ │ │ │理,由龍祥轉授權采昌│
│ │ │ │ │,授權書見本院卷二第│
│ │ │ │ │213至216頁 │
├──┼──────────┼──┼───────┼──────────┤
│13(│K歌情人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87頁 │
│28)│ │ │ │ │
├──┼──────────┼──┼───────┼──────────┤
│14(│特務行不行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4頁 │
│29)│ │ │ │ │
├──┼──────────┼──┼───────┼──────────┤
│15(│孔子 │1 │甲上→采昌 │由甲上轉授權采昌,授│
│41)│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23 │
│ │ │ │ │至225頁 │
├──┼──────────┼──┼───────┼──────────┤
│16(│白銀帝國 │1 │山水→采昌 │由山水轉授權采昌,授│
│42)│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29 │
│ │ │ │ │至231頁 │
├──┼──────────┼──┼───────┼──────────┤
│17(│我是傳奇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99頁 │
│43)│ │ │ │ │
├──┼──────────┼──┼───────┼──────────┤
│18(│恐怖解剖室 │1 │采昌 │見本院卷二第213至216│
│50)│ │ │ │頁 │




├──┼──────────┼──┼───────┼──────────┤
│19(│無聲火 │1 │得利 │起訴書原載為中環代理│
│70)│ │ │ │,由中藝轉授權予得利│
│ │ │ │ │,授權書見審智訴卷第│
│ │ │ │ │62至62頁背面 │
├──┼──────────┼──┼───────┼──────────┤
│20(│少林少女 │1 │海樂 │見本院卷二第154、157│
│71)│ │ │ │至158 頁,本院卷第22│
│ │ │ │ │2至231 頁 │
├──┼──────────┼──┼───────┼──────────┤
│21(│尼魔島 │1 │龍祥→采昌 │由龍祥轉授權予采昌,│
│75)│ │ │ │授權書見本院卷二第 │
│ │ │ │ │213至216頁 │
├──┼──────────┼──┼───────┼──────────┤
│22(│朕的男人 │1 │采昌 │起訴書誤載為群體代理│
│85)│ │ │ │,由好好電影轉授權予│
│ │ │ │ │采昌,授權書見本院卷│
│ │ │ │ │二第201至202頁背面 │
├──┼──────────┼──┼───────┼──────────┤
│23(│康乃狄克鬼屋事件 │1 │龍祥→采昌 │由龍祥轉授權予采昌,│
│90)│ │ │ │授權書見本院卷二第 │
│ │ │ │ │213至216頁 │
├──┼──────────┼──┼───────┼──────────┤
│24(│姊姊的守護者 │1 │采昌 │由龍祥轉授權予采昌,│
│94)│ │ │ │授權書見本院卷二第 │
│ │ │ │ │213至216頁 │
├──┼──────────┼──┼───────┼──────────┤
│25(│戰爭製造公司 │1 │采昌 │由龍祥轉授權予采昌,│
│97)│ │ │ │授權書見本院卷二第 │
│ │ │ │ │213至2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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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物品清冊(有印刷封面光碟)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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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片名 │片數│版權代理商│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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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魔山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09至113│
│9) │ │ │ │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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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魔山-隔山有眼 │1 │得利 │起訴書片名有誤,見審│




│10)│ │ │ │智訴卷第109至11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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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史密斯先生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97頁 │
│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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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光明追捕手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24頁 │
│1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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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駭速快手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3頁 │
│1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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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超級盃奶爸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2、│
│18)│ │ │ │16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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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變形金鋼-復仇之戰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7至71頁│
│1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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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忍者刺客 │1 │得利 │起訴書片名有誤,見審│
│20)│ │ │ │智訴卷第2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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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刺客聯盟 │1 │得利 │起訴書片名有誤,見審│
│22)│ │ │ │智訴卷第120至1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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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頭彩冤家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15至116│
│24)│ │ │ │、2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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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梅蘭芳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1至61頁│
│25)│ │ │ │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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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格鬥悍妞 │1 │威望 │見本院卷二第24頁 │
│2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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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東京大惡鬥 │1 │威望 │見本院卷二第18頁 │
│3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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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LIVE殺人網站 │1 │龍祥→采昌│龍祥轉授權予采昌,授│
│32)│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13 │
│ │ │ │ │至2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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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靈異航班 │1 │采昌 │龍祥轉授權予采昌,授│




│33)│ │ │ │權書見本院卷二第213 │
│ │ │ │ │至2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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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傻愛成金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2頁 │
│3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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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夢幻女郎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7至71頁│
│3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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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美人心機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61至61頁│
│46)│ │ │ │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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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黑暗騎士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5頁 │
│5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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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貝武夫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98頁 │
│5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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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美國黑幫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20至125│
│54)│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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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哈利波特-鳳凰會的密令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92頁 │
│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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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哈利波特-混血王子的背叛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11頁 │
│5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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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馬達斯加斯2 │1 │得利 │起訴書片名有誤,見審│
│57)│ │ │ │智訴卷第84至8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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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福爾摩斯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15頁 │
│5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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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天外奇蹟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8、│
│61)│ │ │ │17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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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洋基小英雄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64頁 │
│6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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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血鑽石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86頁 │




│6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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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王牌天神續集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28至131│
│66)│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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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七龍珠全新進化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18至119│
│67)│ │ │ │、2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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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星際大戰-複製人之戰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206頁 │
│7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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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荒野大飆客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86至91頁│
│7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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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守護者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57頁 │
│7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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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殺手47 │1 │得利 │見審智訴卷第109至111│
│78)│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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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