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温富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0 年10月31日
所為之100 年度竹簡字第384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聲請
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0 年度竹簡字第384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溫富松」之記載應更正為「温富松」。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院100 年度竹簡字第384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 、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温富松」之記載,有如主 文所示之誤寫情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