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117號
TPDV,90,訴,5117,200111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一七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丙○○金貴婦美容材料坊丙○○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
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B書記官 劉芳菊

1/1頁


參考資料
花蓮區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