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761號
SCDM,101,審易,761,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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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 年度審易字第7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紹華
選任辯護人 洪坤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319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8月
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呂欣穎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盧紹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盧紹華自民國89年4 月間起,擔任址設新竹市○區○○○路 2 號「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乾坤科技公司)之黃 光製造課課員,負責白金冶鋸、人工刮除白金、領料、倒廢 液作業及機台保養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於100 年10月27日下午1 時許,在上址公司 黃光室進行白金製具保養及刮除白金作業時,將覆有白金膜 之修正板15片自機台拆卸後,未依規定將全部之修正板置放 入應交付委外廠商進行後續處理之箱子內,而將其中1 片價 值約新台幣192,316 元之白金板,藏放在製造課作業場所之 高架地板下將之侵占入己,且為避免他人發現,另拿取機台 上未包覆白金之備用修正板置入箱內混充之。嗣因乾坤科技 公司製造課主管周榮津於同日發現該批白金板中有1 片未含 有白金膜,請公司人員在製造課內尋找,並在盧紹華工作位 置之高架地板內尋獲該片白金板,始循線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呂欣穎
審判長法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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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乾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