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103號
TPDV,90,訴,5103,200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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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被   告  青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裁定命其於送達 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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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