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091號
TPDV,90,訴,5091,200111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黃恭領
  被   告 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毓龍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B書記官 曾寶生

1/1頁


參考資料
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