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進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12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傅順芬告訴被告彭進泰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過失傷害致重傷罪,依同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傅順芬具 狀撤回對被告彭進泰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憑 。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