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1年度,118號
SCDM,101,交聲,118,201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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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11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范財誌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1年3月2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
案號:竹監自字第裁50-E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范財誌不罰。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 關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 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法院於審理 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當踐行完畢調查證 據之程序後,為事實之認定時,如就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行 為人違規事實仍有合理之訴訟上懷疑,而無法確信行為人確 有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該處罰條文之構成要件事 實時,即應依訴訟上之待證事實「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 益作解釋」之證據法則,為有利於受處分人之認定。復按汽 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 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違反 上開規定者,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 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范財誌於101年1月 28日晚間8 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7173-N5 號自用一般小 客車,沿新竹市○○路行駛,行經新竹市○○路與成功路65 巷交岔口時,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 燈之違規事實,為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執勤員 警呂昭正騎乘警用機車沿成功路65巷行駛,適於成功路65巷 口綠燈欲通行時發現上情,而尾隨異議人車輛,至中正路與 武陵路口攔停異議人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 1 項規定當場掣單舉發,嗣異議人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



日期即101 年2 月12日前之101 年2 月3 日向原處分機關陳 述意見,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 有前開違規行為,乃於101 年3 月22日依前開條例第53條第 1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裁決書漏引第3 款)之規定, 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提出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1片,光碟 中檔案PICT2316,時間為當日20時21分23秒,伊駕駛上開車 輛經過成功路65巷北上的時候,交通燈號為綠燈,根本沒有 闖紅燈,有影片證明,為何要硬說闖紅燈;檔案PICT2317, 伊於成功路與中正路口停等40秒左右,為何員警這麼久的時 間都沒有攔停;檔案PICT2318,伊右轉至中正路,直至伊在 中正路、武陵路口等紅燈才攔停,此時離成功路65巷有1公 里外的距離,時間過的這麼久,根本是員警隨便抓人誣賴, 員警連開罰單,車號在眼前都會寫錯,而且擺明是看到A車 違規,捉B車違規,隨便抓一個人交差了事,伊提出行車紀 錄器影片,證明並沒有闖紅燈,如果員警硬說闖紅燈,請提 出照片證明,不要空口說白話,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 處分等語。
四、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闖紅燈之違規,無非係以證人即本件舉發之警員呂昭正於上 開路段執行勤務時,親眼目睹違規經過為其主要依據。然查 :
(一)證人呂昭正雖證稱:系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是伊填製,伊能確定勘驗光碟檔名PICT2316.AVI畫面結 束前,異議人車輛行近的路口就是成功路與成功路65巷的 交岔路口,異議人車輛距離成功路65巷口大約還有100 公 尺,伊先前有看過錄影內容,再到現場比對異議人車輛位 置,才粗估距離大約100 公尺,伊當時是騎警用機車沿成 功路65巷,65巷是綠燈,伊從65巷出來時發現異議人車輛 衝過成功路上的紅燈直行,跨越65巷口,且後來異議人車 輛在成功路(與中正路交岔)右轉車道停等紅燈時,其車 輛後方有車子擋到伊,伊警用機車無法向前行駛去攔停異 議人,等他右轉中正路後,車子開很快,伊在後面追上去 攔他,所以一直到中正武陵路口才攔停異議人,伊當時看 到違規車輛闖紅燈時,是先注意車輛後方有一個天線,其 他人的車沒有天線,伊從65巷右轉成功路後,才在違規車 輛後方記下車號,舉發過程中異議人有說他沒闖紅燈等語 。
(二)而經本院當庭勘驗光碟檔名PICT2316.AVI內容如下:行車 紀錄器畫面標示時間:2012.01.28 20 :20:24,長度1



分鐘。
1、20時20分24秒,異議人駕駛車輛沿成功路行駛。 2、20時20分36秒,車輛靠路邊暫時停止後,隨即違規雙 黃線迴轉。
3、20時20分54秒,車輛迴轉後,往前行駛一小段路即靠 右於路邊停止。
4、20時21分04秒,前方遠處成功路與成功路65巷交岔路 口,於成功路上之燈光號誌轉變為綠燈。
5、20時21分07秒,車輛向前行駛。
6、20時21分24秒,畫面結束。
(三)是審酌證人所述及前揭光碟勘驗內容,異議人車輛於錄影 畫面中行駛位置距路口僅約100 公尺,而行駛之道路成功 路於20時21分04秒時已轉變為綠燈,再參以系爭路口時相 變化,成功路方向綠燈秒數為75秒,有交通控制中心時制 計劃報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則至20時22分19秒前 ,系爭路口之成功路均為綠燈時段,雖異議人所提光碟內 容各行車紀錄器錄影檔案間有9 秒鐘之斷開時間,而恰未 錄得異議人車輛通過成功路與成功路65巷口之情形,然依 檔案名稱PICT2317.AVI之起始畫面為20時21分32秒,異議 人車輛於成功路上繼續向前行駛,將至之下個設有燈光號 誌之路口則為成功路與中正路口,顯見該車早已通過成功 路65巷口,而異議人車輛到達成功中正路口停等紅燈之時 間則為20時21分44秒,尚在成功路與65巷交岔路口之成功 路燈號於20時22分19秒轉為紅燈之前,可知異議人車輛應 係在成功路綠燈狀態通過與65巷之交岔路口無訛;且參證 人所述見違規車輛時,係先注意該車後方有一天線而為辨 識,在右轉進入成功路後始記下車號等語,然車輛後方設 有天線之車輛不在少數,證人是否有誤認車輛之可能性, 尚無從完全排除,是本件既未有足夠之積極證據認定異議 人確有上開原處分所指之違規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應為 有利異議人之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遽以裁罰,即有未洽 ,是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為范財誌不罰之諭知。五、綜上所述,本案證據尚有不足,卷內證據尚未能使本院得其 確信,應為有利異議人之認定,原處分機關遽予裁罰,尚有 未洽,應認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並另為異議人 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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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