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0年度,1232號
SCDM,100,竹簡,1232,2012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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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1232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張國栓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6
日所為之100 年度竹簡字第1232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 訴為不合法,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對於簡易判決 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規定,準用前揭 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 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按上訴人即被告於本件判決時係設籍於台中市○○區○○路 467 巷1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上訴狀可稽,經查 本件判決係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寄存於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自寄存送達之日起10日發生送達之效 力,即101 年4 月9 日發生送達效力,又上訴人當時實際係 居住於新竹市○○路○ 段420 巷126 弄11號,上訴人並於10 1 年6 月5 日向本院具狀請變更送達處所,縱認上訴人未居 於前開戶籍地,經本院再依上訴聲請變更送達處所為前開新 竹市地址為送達,於101 年8 月17日由同居人林宏達收受該 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01 年8 月27日。是上訴人至遲應於101 年8 月27日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係遲至101 年8 月29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刑事 上訴理由狀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時間戳記可明,故本件顯已逾 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 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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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