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馬康華
代 理 人 張尤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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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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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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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2-NF-0000001~92-NF-0000000 │44 │4400│ │
│ │ │92-NF-0000000~92-NF-0000000 │ │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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