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86號
PCDV,101,重訴,86,2012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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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楊湘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秀慧
楊衛城
被 上訴人 張佑如
張源靈
張嘉巖
張蔡滿足
張金章
張林玉蘭
張鈺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叁佰伍拾壹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伍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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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