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捷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洪順玉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黃雪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 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本件判決,關於聲請人即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之 規定所為之請求,係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 影響,故不再予論列,是就此部分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 補充之判決,尚難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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