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50號
PCDV,101,重訴,350,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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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原 告 陳啟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家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之規定固免納裁判費。惟按附帶民事訴訟
,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即為獨立之民事訴訟,移送後之
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查原告於本件移送民事庭審
理後,又於民國101 年6 月1 日追加被告慶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慶通公司),請求追加之被告慶通公司與被告陳啟揚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6,292,04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就其追加之訴徵收裁判費,惟未據原告繳納。本件追加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292,04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參仟參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追加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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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