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765號
PCDV,101,訴,1765,201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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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5號
原   告 陳郁菁
被   告 陳 英
被   告 林俊成
被   告 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復家
法定代理人 蕭文惠
法定代理人 黃基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2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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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