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64號原 告 陳秋波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被 告 協和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輝法定代理人 黃柯紅姬法定代理人 黃睿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柯振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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