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黃亭榕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張馻哲律師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廖亮和
以上原告與被告廖亮和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玖拾伍萬肆仟貳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
陸拾元,原告僅繳納貳仟壹佰元,尚不足捌仟參佰陸拾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