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00號
原 告 張銘深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宋國松
張信雄
張地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