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489號
PCDV,101,補,2489,201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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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89號
原 告 英商菲比美斯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納森
訴訟代理人 陳月秀律師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涂鏡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618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萬14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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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商菲比美斯遠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