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秋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3+1 )x34 x10 =4,7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 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二、聲請人於95年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時所陳債務總金額為 3,393,435元,而目前債務總金額為3,290,911元,請詳加說 明兩者數額差距之原因為何?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 (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 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 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於 95年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於97年3 月毀諾,請提出 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 文件。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聲請人固已 提出更生償還草案,惟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將以何種穩定之「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 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
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 以資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扶養義務人之99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 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證物名稱及件數表中列有聲證第25之「 南山人壽保險單-Z000000000 」,惟並未實際附於聲請狀內 提出,請敘明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 ,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 、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 、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據聲請人所提聯合徵信中 心綜合信用報告書中所示,聲請人任立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長及慧轅實業有限公司股東之職);如曾任前揭營業 活動,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 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 並提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所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表列債權人為臺北 富邦銀行,債權數額為342,000 元,惟該筆債務於聯合徵信 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並未表列,請就該筆債務種類、債務發 生之原因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目前工作任職公司、薪資收入狀況等相關資料(如在 職證明、薪資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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