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6年度,264號
FYEV,106,豐小,264,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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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264號
原   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黃新翔
被   告 劉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受僱人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7時許,駕駛 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已停等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之公車停靠站停 車載客,而被告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 系爭車輛之後,因被告遭遇系爭車輛停靠載客之狀況,而貿 然往左變換車道,未讓左側直行車先行之過失,致擦撞其他 車後再撞擊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為此支出修復 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受有營業損失8,000元,依 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予賠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賠償原告1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系爭車輛並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載客,違規臨時 停車,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有重大過失,被告為弱勢的機車族 ,是真正的受害者。倘若被告有過失責任,系爭車輛駕駛人 亦與有過失,原告請求費用應再折舊,且營業損失只是概算 ,被告否認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系爭車輛之車禍事故及修復費用、營業 損失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卷13頁)臺中市公共汽車 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之營業收入函文(卷14頁)、臺中市車輛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卷10-12頁)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製作之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及事故照片( 卷19頁-43頁)為佐,被告固然對於上開車禍事故事實,並 不爭執,但否認有何過失行為,惟上開車禍事故發生之情節 ,以及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之法定義務,而有疏失之事實 ,已經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在案,其中被告 騎乘機車在系爭車輛之後,遇有同車道之在前行駛之系爭車



輛,停止於公車停靠區上下乘客,被告未充分注意左側車輛 動態,即貿然往左偏向行駛,而擦撞左側快車道執行之車輛 ,被告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應予注 意車前狀況、兩車併行之間隔距離、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等注意義務,以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於變換車道之際,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 離之注意義務,被告辯稱其無過失,不足採信。又被告抗辯 系爭車輛違規停車,且與有過失一情,根據上開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卷20頁)、現場照片(卷31頁照片編號5),顯 示系爭車輛確實停靠於標示公車停靠區,系爭車輛駕駛人遵 循已設置之公車站牌、公車停靠區之範圍,而進行上下乘客 之駕駛活動,並無任何疏失情節,被告上開抗辯,實屬無據 。從而,被告為發生上開車禍事故之肇事原因,且有上開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法定義務,而有應注意而未注 意之過失行為,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原告就系爭車輛之損害,業據提出估價單(卷13頁)及臺中 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之營業收入函文(卷14頁)為 證,其中修復費用5,000元,為鈑金、烤漆之必要費用支出 ,並無折舊之適用,而營業損失金額8,000元部分,亦據上 開同業公會釋明無訛,均堪信屬實,被告空言否認,礙難信 之。
五、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即106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適用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 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本 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之金額。又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第 393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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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