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559號
TPDV,90,訴,4559,200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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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九號
  原   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
  被   告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俊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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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