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1年度,26號
PCDV,101,家婚聲,26,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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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非訟代理人 黃煒迪
相 對 人 潘建雄
      范秀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相對人潘建雄范秀鳳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潘建雄於民國87年1月21日向 聲請人辦理房屋貸款,詎未依約繳款,積欠聲請人債務達新 台幣(下同)547,749元及利息,經聲請人數次催索,相對 人潘建雄均置之不理,迄未償還上開債務。聲請人向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潘建雄強制執行,惟執行無結果,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核發92年度執字第17708 號債權憑證在案 ,嗣聲請人於100年8月23日、100年12月9日分別向鈞院聲請 對相對人潘建雄強制執行,惟仍所獲,經鈞院於債權憑證上 註記執行無結果後發回在案。相對人潘建雄范秀鳳等二人 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故以法定 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經聲請人向鈞院查詢網站公告,相 對人潘建雄范秀鳳等二人迄今仍未向法院聲請辦理夫妻分 別財產契約登記。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狀請鈞院 裁定宣告相對人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二、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 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 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 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 ,最高法院著有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2 件、借據暨約定條款各1紙、臺灣臺北地方法核發92年度執 字第17708 號債權憑證、司法院夫妻財產登記查詢網頁列印 資料2 件為證;而相對人潘建雄范秀鳳經合法通知均未到 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是綜合 上開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人為 相對人潘建雄之債權人,因相對人潘建雄無足額財產可供執



行,致聲請人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業如前述,則聲請人依上 開民法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潘建雄與相對人范秀鳳夫妻間 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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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