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581號
PCDV,101,婚,581,201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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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581號
原   告 孫啟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艷麗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周艷麗之實際住居所,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 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周艷麗離婚,原告於起訴狀未 載明被告之真正住居所,至今未能合法送達訴訟文書,而原 告於民國101年8月7日經通知亦未到庭辯論。爰依法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居所,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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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