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婚字第54號
原 告 吳文祁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宗哲律師
被 告 施瓔芬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游孟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民國101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壹
一、請准離婚部分:
㈠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以下同)七十三年四月間結婚,並育 有二子吳鳳元(七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 000000。)吳中斖(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均已成年,此有戶籍謄本(原證1 )可 稽。惟查被告婚後未幾,便一改其婚前溫和、理性性格,只 要稍不順其意,即對原告如主張、想法、作為不符、不順從 其意,即以死威脅;但尚且不滿足,對原告之生活、朋友、 公司、公務往來之朋友及電話手機通訊及各項購物統一發票 收據、電腦網路通訊往來狀況,經常以偷窺、實施監控,紀 錄,無故吵鬧,不順從其意、即以離家出走去自殺為由,威 脅原告順從,甚至經常半夜離家至清晨方歸來、跑去碧潭、 淡水河邊,甚至高雄西子灣等地,以死威脅原告,造成原告 結婚數十年來精神壓抑、苦悶,有苦說不出、毫無受到尊重 、故得調動、遠離被告,以減少痛苦、避免悲劇發生。 ㈡被告曾多次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基此,原告申請核發 暫時保護令,並有99年度家護字第2075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民事通常保護令核准在案( 原證2),就相關家暴理由,茲述 如下:
1.查被告於婚姻生活中長期以來對原告的名譽、身體、精神虐 待、人格侮辱,原告已無法忍耐,再與被告共同生活。被告 聲稱被原告家暴並非事實,被告具「神經質」對人猜疑多忌 ,經常不如其意即以尖叫、哭鬧、撞牆壁以死相逼,「每週 一鬧、每月一出走、以死相逼」,原告不以理會其胡鬧,被 告竟「先出手毆打原告,至原告忍無可忍」,(情緒性激怒
原告)制止其胡鬧,以免深夜吵到左鄰右舍。經查其驗傷證 明、係其「自行撞到牆壁及床頭,轉身扭傷撞到嘴角、手肘 」,受傷非原告所傷,真是「反客為主、喧賓奪主」。此為 其本性,好掌控他人、慾望無窮、不順從他意就哭鬧、以死 相逼。
2.次查原告家父早年即過世,以20歲之齡、努力力爭上游,積 極進修向上,期待承擔家庭一些責任,工作上職務能晉升至 較高職等,俾以退休後得較多退休金,以利兒子出國留學費 用(自己進修均以助學貸款赴美國修讀碩士)期間刻苦耐勞 赴美進修碩士、赴美留學、上飛機前被告恐嚇原告、希望所 坐飛機會摔死等語歷歷在耳;又回台任職體委會又以就學貸 款、再前往師大進修攻讀雙碩士、運動管理碩士雙學位,期 待職務、專業有所提升;等等一輩子的積極、認真努力,無 不希望努力能獲得甜蜜果實。被告因誤會不念及數十年之感 情,憤而以毀滅性手段報復原告,造成原告前途幻滅、人生 打拼遠景消失。經查被告為報復原告不聽其掌控使喚、經常 以探親為由,在原告(代理高雄體育場籌備處行政室主任) 極端忙碌時(98.11 五月天演唱會60000-人進場- 及12月31 籌辦行政院南部升旗典禮期間暨大小等重要活動)期間經常 以本人未回家為由,前去高雄服務機關(國家體育場)藉故 吵鬧、平日無故打電話、會以網路留言,警告、騷擾同事及 業務往來商家;甚至以簡訊檢舉原告服務機關首長致原告被 調動(被降調)由高雄國家體育場籌備處代理行政室主任( 依行政機關慣例、調派籌備處人員可望真除)回台北降調成 為科員(原證據公文)。是原告一輩子都無法原諒被告的毀 滅性作為。
3.再查兩造婚姻因被告施加不堪同居之精神騷擾、恐嚇、虐待 而破碎,更因被告仇恨惡意攻擊(於調職高雄任職期間,規 定原告,每天要視訊通訊記錄)留言表示:如不調回台北, 要做出讓原告後悔之舉止,因被告於視訊通訊軟體SKYPE 對 談,打字表示「要做出讓我後悔之事」,隨後緊接用麥克風 說出:「要割掉我生殖器」之心理恐嚇之實,被告為高級知 識份子(碩士)、又身為師表,數年來長久有計畫搜集證據 、顯見本案被告實久已對婚姻不滿、所為『蓄意的預謀犯罪 』,已造成原告心理恐懼且被告經常晚上半夜不睡覺,又說 要「割掉我生殖器」恐怖至極;又偷聽被告「說夢話」捕風 捉影借以來吵鬧,且其於法院先已承認。
被告經常以死威脅及讓原告沒前途並講出要把「原告生殖器 割掉 」一詞;造成原告回台北家中,有半年上床睡覺均穿 著長褲、故不敢與其行房。(原告以中華民國高考及格薦任
公務員發誓,被告確有其詞,如有法庭作偽證、欺騙鈞院, 願受最嚴厲處分);原告對於因誤會而全力不擇手段,要原 告失去工作及沒前途。甚以傷害殺死原告之極端手段,毫無 婚姻數十年之感情,且於家事庭表示「這一段婚姻已無維繫 價值」經庭上鈞座協調在案,(請調閱法院錄音檔為證); 經雙方表示「均已無法在生活一起」表示原告對婚姻已經完 全失望,對雙方而言,都只不過是一個形式罷了!沒有絲毫 互相扶持、體諒的婚姻,早已無維持之價值與必要。茲查於 九十九年二月以後,原告就因被告作為無法忍受,如上述受 被告精神性家暴申請「臨時家暴令」暨「家暴令」核准在案 ,未與被告同居達一至二年,被告曾告訴原告和其他女子過 從甚密,而有上訴不理性之違法作為,經鈞院當場詢問並無 證據。答覆「這樣的婚姻又有什麼意義已沒維續必要」之語 。(請調閱法院錄音檔為證)。回首這段近二十年的婚姻路 ,苦痛多於甜蜜,痛苦、壓力、悲傷更甚快樂,因被告施加 之精神、身體虐待,已令原告身心俱疲,更常為了管教子女 態度不同,而遭被告惡言相向,甚至動輒在家庭重大事情決 定及原告開車時,經常作狀指揮原告,行駛路線扮演掌控、 驅使角色;被告於清明節家人赴家父掃墓靈骨塔,亦不下車 與家人共同祭拜家父;過年、過節團圓、聚餐、孩子面前更 經常駁斥、反對原告意見、不尊重家人,著實令原告難堪、 痛苦,並嚴重損及原告自尊、人格,原告實無法而與被告繼 續相處。
4.末查原告更是未遵守法院核定「家暴令」限制,屢屢用欺騙 手段經;經常以電話、簡訊,要舍弟、家兄、家母轉告本人 ,企圖以親人力量施壓要原告、每天叫兒子起床,(兒子與 被告住居、天天在一起)負起教育責任、企圖從心裡上、精 神上、形象,讓原告藉由朋友、家人一起施壓、由家族各種 方法騷擾、打擊、瓦解原告,施以原告精神恐嚇、壓迫、以 破壞原告與父母家人感情。毀滅原告於家族之良好形象,以 表示其雖有「家暴令」宣告,但可由其他管道掌控原告能力 ,實已構成第二度家暴、精神上家暴(原告於家族及朋友中 被認為是一負責任、有情義個性之人、為家父往生後,兄弟 中協調溝通之橋樑)、家父往生後原告以22歲之齡,一肩挑 起辦理家父喪事及家中房舍改建未完成之二樓住宅重責大任 並照顧寡母。因而被叔伯、家族兄弟稱讚;而被告以期為高 級知識份子實施智慧型犯罪,使盡各種毀滅手段,從旁打擊 及重傷毀滅原告一切形象、前途,完全不顧二十年夫妻相處 之情感……這段婚姻生活,原告的是疲憊傷痛,所受精神家 暴、傷害實可謂至鉅綜上所陳,已達不堪同居虐待之程度,
核屬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指,夫妻之一方對他方 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再者,原告自99年8 月20日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核發9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7 8號暫時保護令( 原證3) 後,即與被告分居,夫妻雙方亦無復合之意,雙方婚姻出現 嚴重破綻,已構成訴請離婚之重大事由。甚且,由上述可知 ,被告對原告以割掉其生殖器為要脅,致原告無法與其行房 ,足見,夫妻雙方已無法維護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性,亦屬 離婚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及第二項規定訴請擇一判決離婚。
三、綜前,兩造婚姻因被告對原告之家暴99年2 月以後奉鈞院核 定「家暴令」,原告就因被告施以家暴作為無法忍受,且被 告精神性、人格上、心理上對原告實施家暴申請「家暴令」 核准在案,更因被告惡意實施、毀滅原告前途及各項心理恐 嚇、傷害脅迫等惡毒手段而無可挽回,為此特狀請 鈞院鑒 核,賜判如訴之聲明所請判決,以維權益,毋任感禱。貳、對被告答辯說明主旨:長期外遇:憑空想像以為分居期間兩 造未同居即為外遇,但此分居期間為法院核定通常保護令保 護期間所指何條罪未舉證以實其說。家暴:被告經常精神威 脅、恐嚇原告。驗傷單是被告借酒裝瘋又長期用藥、長期家 暴原告的自演-有法院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為證。 以上均有鈞院判決公文書在案,非憑空想像,被告僅屬編造 、情緒杜撰之詞。
一、被告性格猜忌、經常「三日一鬧、六日一吵、一月離家一次 」,長期威脅、恐嚇原告要順從其要求,讓原告忍無可忍。 對共同擁有之財產人、事、物及原告身心,因其個性強烈、 具控制、支配慾望無窮,結婚以來所有東西皆占為己有。結 婚20幾年來,幾乎所有財產皆為其名下所擁有可證。本案尚 未結案,被告已經先行辦理財產假扣押設定給好友,脫產讓 法院判決後,無法執行而佔有全部財產。與其好友(同學) 通謀虛偽抵押予好友,讓法院無法公平處理原告夫妻剩餘財 產分配之請求。(財產設定權狀影本證據)
二、
(一)被告96.8.10 日驗傷證明:係被告自導自演。(被告證1 )被告聲稱原告對其家暴,均非事實,原告一輩子從未打 過被告,(原告生性大而化之、具有包容性、個性無隔夜 仇、不記恨)。係被告生性猜疑多忌、神經質、結婚20餘 年來「經常耍脾氣,平日三日一吵、每週一鬧、恐嚇要去 自殺,以死相逼」不順其意,其就以尖叫、哭鬧、撞牆壁 、相要脅。經常查看原告手機、查問原告行蹤及偷看筆記 型電腦郵件等內容,經原告警告「要尊重、給雙方空間,
人都有個人祕密」。
(二)被告受傷係自行以頭、臉撞到牆壁及床頭所致。 8 月9 日晚上被告喝紅酒、吃抗憂鬱藥物及安眠藥、喝紅 酒借酒裝瘋;一直發脾氣至凌晨1-2點,原告要就寢,被 告情緒性尖叫並以頭臉撞牆、床頭,表示要自殺、威脅、 恐嚇被告,發現原告不理會其胡鬧、又發瘋似地出手猛打 原告。被告因以頭臉撞床頭及牆壁並轉身翻滾扭傷,撞及 床頭、牆壁撞的滿臉是傷,事後卻去驗傷謊稱原告打她。 原告並無打被告,真是打人又喊救命。畢竟此為其本性。 控制慾望無窮、不順他意就胡鬧。(被告長期吃安定情緒 藥物可證)(服用抗噪鬱藥物、安眠藥- 原告證)三、有關原告發抱歉簡訊,係聲明出差未事先告知原告因公務經 常出差寄宿旅館為常有之事,因當初並無高鐵可當天通勤、 而發送簡訊告知。係因親自開車至台中,車子有些故障,請 修車師父修車,無法當天至高雄。而發簡訊告知無法當天至 高雄又趕回台北尊重給予抱歉。(被證3 )(因被告無法掌 控原告行蹤、多疑個性之故)
四、網路通訊對談資料之通聯文字,可證明與林某僅係業務上朋 友。(被證3 )所陳與網友之網路交談並不能謂網路交談即 是外遇。今日已是21世紀,一般人為節省通訊費用,年輕一 輩均已改用網路通訊軟體。原告以網路通訊與人溝通聊天各 項論壇、自行車、運動休閒、國外旅遊…已久。原告從86 年起已經常使用網路交談與朋友聯絡。另本會(體委會)國 外參賽隊伍,因時差日夜顛到,經常以即時通交談、獲得即 時訊息,如參賽成績,均是不爭事實並無任何犯罪事實。且 網路交談皆以匿名(假名)或較虛擬口氣對談,這是自我保 護措施,為一般人皆知之常識。
妨害通信及秘密:2006年因「網路認識」帛琉經商網友林小 姐,因被告偷看網路交談訊息,竟擅自打越洋電話,警告林 姓網友不得與原告聯絡,否則提出法律訴訟。被告經常偷看 原告人即時通聊天內容,而藉故大鬧並經常以死威脅、言明 要與原告同歸於盡,要求原告不得與任何人通訊,並任性留 言給原告同事、網友,警告其不可與原告聯繫,否則向網友 提起法律訴訟妨害家庭之訴。
五、被告在網路上搜尋一位(某人)孫姓網頁,請舉證證明有與 被告犯罪嗎?(被證4 )。
六、原告與孫姓老闆2通簡短電話。(被證5 ) 有關電話連絡,系為請教元宵節依民俗,本國家體育場、館 拜拜(門口)地基主、採購物品事宜。(被告想像力太豐富 )。是原告支援借調至高雄國家體育場,主要職司行政室主
任事務,負責採購、招標、事務、文書、工程驗收,總務工 作認識一般商家本為平常之事、亦為必要職能。 原告擔負籌備處代理總務主任期間(成立國家體育場管理處 )繁雜總務工作、頻繁之採購、招標、工程驗收事務業務。 被告不辨是非,凡原告與人交談有業務聯繫關係之人,就發 簡訊或至對方個人網頁留言恐嚇、甚至去人家商家恐嚇、警 告商家(錄影證物)、甚至至中國大陸原告原告網友留言, 要提出法律訴訟,不勝枚舉「造成與原告業務往來之商家屢 有怨言,更造成機關長官警告原告不要因私事影響公務」。七、被告主張將其棄置高雄:所言98年12月31日至高雄委曲小車 中過夜,實為不實謊言、指控。當日(12/31 )晚上原告為 主辦人要準備辦理「行政院在高雄南部第一次辦理元旦升旗 06:00 典禮」,不敢回宿舍睡覺、被告不聽勸導,緊黏不放 ,一直干擾原告工作,讓原告無法專心辦理此活動。 原告一早0 :60辦理大型升旗活動;被告又強行至服務處所 干擾,原告又無法一心兩用、兼顧其起居,原告又要凌晨04 :00 召 集工作小組先行預演活動一次,動員保全、清潔公 司先清理現場以保持清潔、包含早餐商家興農居、舞台、園 遊會攤位及慢跑路線勘查沿路佈置、聯繫演出團體,極其煩 雜,甚至不能有任何瑕疵、失敗。原告壓力之大無可比擬。 實為被告屢屢強行干擾原告執行公務之實,充分顯露出被告 掌控、監督之多疑心態,無理取鬧之至。(被告證8 )八、簡訊係繳催繳房租。(無關本案證據)(被證6 )(被證7 )因過年期間無上班,未回高雄,實無遲延繳交房租。九、所舉相片漆黑為何物無法辨識、無法證明是原告房間內東西 。
被告所陳於2月23日突然於租屋住處發現女人衣物、貓咪 等圖片,即表示為所懷疑為場館附近店家所有、原告並未發 覺當天有友人至原告住處。被告表示是被丟棄街頭均非事實 ,據事後原告均找了一整晚且被告均未開手機,最後隔天開 幾卻在汽車旅館找到被告。以上被告均為片面之詞並非事實 。(非與犯罪關聯證物7 )
十、99、2、15日簡訊『如你勝利了將離開被告、如電話誤 導檢舉原告服務機關首長,將只有離婚一途』係告知被告, 以理性與被告溝通,表示不要再鬧了。鬧下去兩敗俱傷,毀 了家庭又毀了工作。而傳「事前協議」:『如你勝利了將離 開被告(告知勿將兩人誤會禍及孩子破壞父子關係);如電 話誤導原告服務機關首長,將只有離婚一途(將二人誤會以 毀滅性作法讓原告破壞原告前途、工作)』。
被告稱99年5月21日被告至高雄被丟棄高雄,係因其自
行跑來服務處所胡鬧,頑固不聽勸告回家、雙方吵架,自行 跑去住汽車旅館。
且又數度以簡訊欺騙家母、原告兄弟,以死相逼迫家兄至場 館找人,驚動服務處所保全人員尋找原告,並數度至服務處 所逕行借用原告車輛,請同仁陪同取車,並向同仁表示:「 機關首長對我不好及不讓原告返家」,傳至首長耳中,造成 長官極大誤會,造成讓原告被降調、調回台北原因之一,甚 至傳簡訊給原告機關首長(其於抗告書中已經自白),『欺 騙家中需要我,家中幼兒嗷嗷待哺、乏人照顧,檢舉並誤導 原告機關首長誤以為是事實』,把我降調回台北。 讓我人生最後一次打拼,有機會真除主管職務機會(證物「 簽陳」),被貶回台北本會,『讓同仁看笑話,嘲笑看不起 原告、讓原告在機關喪盡人格與尊嚴、前途幻滅』,由代理 主管被降調回來。實為打自己人的小報告之小人,讓人不齒 。
被告經常以電話威脅、恐嚇原告,如不依照她的意思行事, 要想辦法讓我沒工作,讓我身敗名裂,以電話告知原告要是 沒有依照她的指示短時間請調回去台北,他要去我服務機關 地點,面陳機關首長投訴、靜坐,造成我人格受損形象受損 無法工作下去(被告證物8 )(被告通知機關首長簡訓及降 調公文:原告證8 )
十一、被告證遺書一紙(證10)
被告性格猜疑經常『三日一鬧、六日一吵、一月離家一次 』,各風景名勝碧潭、淡水、台中港、西子灣大抵有其表 演蹤跡。經常以威脅、恐嚇(原告)要順從其要求,否則 就死給原告看。被告結婚20幾年來寫過遺書無數、不勝 可數,以讓原告忍無可忍。為長期威脅、恐嚇原告長期證 據。(原告證據)
十二、被告表示:原告沒有對家庭負責任、屢屢對婚姻20餘年來 自稱均為其所肩負。
原告與孩子通訊保持通聯關心。
被告稱:認識原告30年,結婚25未負擔家庭費用,乃為片 面之詞,有原告銀行存摺證明每月支付10,000元生活費, 每年年終獎金12萬全數為被告支用,數十年來如一日。且 教育補助為被告每學期支領,原告負責健保費,符合結婚 時雙方承諾。
原告與被告均為公務員每月薪資大抵相同,原告結婚以來 婚前協議「原告負責生活費、被告負責教育費」,原告每 月均提供一萬元生活費(前任職自來水公司時為2萬元) 給予家庭使用。被告每月薪水均自行運用。自家暴令分居
以來,原告每月付給孩子生活費16,000元與生日禮物每人 2萬元以上、(大兒子iphone手機、小兒子電腦一部、包 括壓歲錢)為原告每年薪水1/2 ,原告尚須支付貸款、母 親每月生活費、過年紅包、原告通勤費用、在外伙食費、 租屋等生活費用。(銀行往來紀錄及電訊通話紀錄-原告 證據)
十三、被告指控原告考績及於通訊體SKYPE 恐嚇威脅原告一事。 被告經常以威脅、恐嚇(原告)要順從其要求,否則就死 給原告看。被告結婚20幾年來長期以死威脅、恐嚇原告 。被告指控原告不實。
有關「升遷」乃是中華民國每位公務人員均有之熱誠及抱 負,事故因被告於SKYPE對談,打字表示「要做出讓我後 悔之事」,隨後僅接用麥克風說出:「要割掉我生殖器」 之心理恐嚇之實。被告碩士畢業,為高級知識份子、又身 為師表,所為之行徑,及長期搜集證據顯現本案實為其長 期的預謀。被告長期對婚姻已經徹底失望、無法再予伴侶 共同相處且被告神經質有長服用穩定情緒藥物,經常晚上 半夜不睡覺,又堅決表示說要「割掉我生殖器」恐怖至極 ;又偷聽原告「說夢話」借以來吵鬧、已恐怖至極。 另於聲明書中自白並已經傳送簡訊給原告機關首長,「謊 稱家庭子幼、母親需照顧,急迫需要我調回台北」以嚴重 干預原告工作職場,尊嚴、人格及公務前途,讓機關首長 於主管會報裁示讓原告(我)降調回台北,造成原告在服 務機關中顏面盡失、讓人恥笑、喪失晉升、喪失一輩子服 公職上進機會。(調動公文原告證)經常心理恐嚇、威脅十四、原告說明
(一)被告(施)個性固執、剛烈、個性拘謹、喜好室內,文靜 活動;原告個性活潑愛好戶外運動、積極冒險;男女雙方 個性迥異,經常因言語口角、觀念不同爭執不休、形成長 久個性不合、家庭不睦,結婚長期以來經常口角,甚至對 原告暴力相向,衝突形成冷戰,被告(施)即以不告而別 方式,擅自離家出走。
被告性格猜疑經常『三日一鬧、六日一吵、一月離家一次 』,經常以威脅、恐嚇(原告)要順從其要求,對共同擁 有之財產、人、事、物及原告身心,強烈控制、支配慾望 無窮,結婚以來所有東西皆占為己有,結婚20年來,一輩 子共同奮鬥財產,幾乎所有財產皆為其擁有可證且本案尚 未結案。(雙方個性差異太大)
(二)個性差異:
原告從20餘年前,73年結婚74年於台中健行路住處就
與其提出因雙方個性差距太大、個人理念完全不同且興趣 亦不同,原告喜好戶外運動、被告喜好居家睡覺,不好外 出,請提出離婚,為被告所拒,表示其父親表示施家人不 可離婚;固20餘年來原告是非常隱忍、痛苦的過,內心 苦悶無人知,半夜經常驚醒坐起來口中亂語,事後完全不 知所云,僅得告知被告因壓力太大所致。原告個性使然, 與被告(施女)長久個性不合,經常觀念、言語口角家庭 不睦、多次造成衝突,平均約每2週就會有一次爭吵情況 。(雙方個性不合)爾後陸續發生許多件爭吵事件,被告 均以其常態習慣,離家出走棄家庭不顧至零晨4-5 點方回 家威脅原告。
(三)被告(施女)、對原告平日生活,精神控制壓迫、檢查電 話、監控、盜聽電話、偷看電話往來訊息,盜用電子郵電 件、干預通訊自由及擅自偷看而大鬧並以頭撞牆以死威脅 、言明要與我同歸於盡,並任意流言原告網友,警告其不 可與原告聯繫,否則對網友提起法律訴訟。※內心理陰影 實無法彌補,請同意核發家暴令以避免不幸發生。(原告 skype 通訊軟體證據)
(四)為免原告精神與人際關係受傷害,結婚25年來長期隱忍已 造成無可彌補裂痕。(心理恐嚇、經神壓迫)
(五)被告人格性特質:佔有慾極強、喜好支配控制他人,舉凡 家庭中動產、不動產產權多數以其名下名義登記,例:1. 台北板橋電梯大樓3 房公寓2.台中健行路二樓公寓3.台中 五權路4 樓公寓5.其中台中2 棟公寓房租收入數拾年均為 其個人收入擁有。(財產所有)
被告對共同擁有之財產人、事、物及原告身心,充滿強烈 控制、支配慾望無窮,結婚以來名下所有東西皆占為己有 ,幾乎所有財產皆為其擁有登記名下可證且本案尚未結案 ;被告為規避法院財產判決,已經先行與其好友(郭瑞香 )串通辦理財產假抵押權,由銀行改為其好友設定,讓法 院判決後無法執行而佔有全部名下財產,讓原告無法公平 處分財產。(財產設定權狀影本證據)本案被告逃避判決 為脫產佔有財產,已經先行與其好友(同學)串通辦理財 產假抵押設定,任法院判決後無法執行而站有全部財產。 (財產設定權狀影本證據10)
(六)2010/3/12 日12:40分被告施瓔芬恐嚇告訴人於電腦即時 通中(雅虎通話軟體)告知原告要讓我後悔文字,說要把 原告生殖器割掉,造成原告心中產生嚴重恐懼,儘量不願 返回台北家中與其相處並於睡眠中穿長褲以為因應,以免 造成悲劇。(附當日施女於即時通訊所鍵之要讓我後悔文
字)
(七)恐嚇原告如不依照她的意思行事,要想辦法讓我沒工作, 讓我身敗名裂,要是沒有依照她的指示短時間請調回去台 北,她要去我服務機關地點,面陳機關首長投訴、靜坐, 造成我人格受損形象受損。
十四、被告所舉各項證據皆為憑空想像、無法連接之各項事情。 均為鈞院所審判後核發家暴令有案,並經被告抗告高院被 駁回在案。
以上被告所陳並無具體證據,觀陳述其均以其個人特質「 穿鑿附會」之詞及個人情緒發言,表現對婚姻掌控慾望、 支配心理太強烈,有做出對原告身心靈嚴重傷害及毀滅原 告工作前途手段;感謝庭上法官依客觀事實、前經核定臨 時家暴令及家暴令、暨被告抗告已被高院駁回支事實,期 待所受傷害,給予原告同意雙方結束婚姻並給被告獨立平 靜生活,以免又發見蘋果日報刊載發生之家庭悲劇(婦人 砍殺丈夫),感謝庭上法官辛勞並依事實及正確裁決。四、並聲明:⑴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乙、被告方面:
一、緣原告與被告結婚、生活、認識30年來,結婚之初,因原 告為求工作升遷,繼續修研碩士學位,其稱因要全心全力準 備功課,生活費、學費以及小孩學教育費皆由被告負擔;被 告因深愛被告及小孩,二話不說,除工作外,身兼父職、家 庭、小孩照顧一身挑起,毫無怨言。
二、次查,91年原告為了個人私怨(與長官不合),從台中請 調至台北行政院體委會擔任科員;隔年被告也以省市互調來 到台北市任職,租屋在永和;原告不願意買房子,被告只好 獨立付房租、孩子教育費、生活費,後來搬家到台北租屋, 被告處處替原告設想、打算,卻被誤解為騷擾,情何以堪。三、又於96年,原告迷上網路交友期間,被告為了家庭,苦口 婆心勸告卻換來原告「家暴」,有驗傷單可稽(被證1); 被告雖驗傷,但為家庭完整、和諧,隱忍不對外聲張;但原 告常常半夜不睡或藉口到高雄出差,惟實際卻到汽車旅館過 夜,事後才發簡訊向被告道歉,有96/08/30道歉簡訊一則( 被證2)。當時,被告每天喝檸檬綠茶只是藉口,因為被告 怕比原告早睡,原告會趁被告入睡時偷偷的上網打電話給遠 方的愛人;每天清晨再也不敢貪睡,因為被告怕比原告晚起 ,原告又會趁機以網路電話打電話給遠方的natalie 王岫林 ,有通聯紀錄以資證明(被證3);被告始驚覺原告邀被告 喝紅酒的原因,還同意被告酒後吃下安眠藥會更好睡,但也
間接增加被告的生命的危險,更有機會去做對不起被告卻自 以為是刺激的事。天啊!被背叛的感覺真的痛入心扉,「家 暴」的陰影、原告迷上網路交友帶給被告精神上的折磨,經 常讓被告徹夜難眠。被告不知道失去原告和家庭如何能有活 下去的動力!
四、如今再回首三年前,原告脫軌的行為再次出現;於98年6 月,原告答應被告照顧孩子,使被告有機會進入師大夜間碩 士專班就讀,但隨即要求被告答應他南下借調至高雄支援「 世運主場館的業務」,並住在公司宿舍,每週來回的高鐵費 用成了家中的一筆負擔,期間原告因背負「卡債」,被告因 夫妻之情替他還清。原告亦在言談之間處處表示高雄的長官 領導無方,尤其是「世運主場館尾翼的超商駐店營業」觀點 ,兩人有不一致的看法,原告希望統一超商進駐營業,但高 雄的長官不同意(後來發現原來常常與原告在網路交談的離 婚女子,早在2008年就在「世運主場館」旁開超商營業), 有該超商網站店長簡介以資證明(被證4)。
五、查於98年12月,原告突然向被告要求分手、要自由,孩 子家產都歸被告;被告震驚之餘,竟發現原告迷上網路交友 ,也認識了一位離婚女子(以下稱孫君)。
六、又於98年12月30日,被告趕到高雄探望、了解原告想 離婚的原因,當晚卻遍尋不著原告,被告只能屈身在原告同 事的小車裡過夜(後來發現原來在12月初該車已過戶在原 告名下:99年2月22日因和原告互換手機卡,收到高雄 房東催繳房租的簡訊,意外得知原告早已於98年11月就 離開宿舍在外租屋,但卻有心故意隱瞞被告,讓被告當晚只 能屈身在原告同事的小車裡過夜),原告未顧念夫妻之情, 不僅欺騙被告,又如此狠心對待被告,於接獲暫時保護令看 見其聲請內文後,始知其為達到與第三人孫小姐順利、無阻 礙交往的目地,竟捏造事實,不僅無感念之心,亦毫無夫妻 、為人父之情份。
七、復於99年1月至2月間,原告以週末辦活動、來回高鐵費 用太高為由,改以二、三週才回台北,電話言談之間仍處處 表示高雄的長官領導無方,害他的年終考績仍是「乙等」; 在此期間因娘家父親癌症入院,被告要求原告去探望老丈人 ,但他仍以工作太忙從沒有去探望,無情至極,今始知原委 。
八、99年2月10日除夕夜前幾天,一早傳來惡耗,娘家父親 往生,苦苦懇求身為女婿的原告應盡孝道,但仍遭原告拒絕 ,他仍以工作忙碌為由至隔天下午才到先父靈前上香;期間 的法會,原告竟以「南部習俗」為藉口,躲在車上不參加;
更在先父告別式前兩天(婆婆要求要回婆家過年),在房間 內對原告「施暴」,導致左臉淤青,當時被告才歷經喪父之 痛、家暴及原告外遇之打擊,今日想來備感哀戚!九、99年2月21日先父告別式後,被告因精神受創請了五天 喪假和原告回台北,2月23日原告藉口喪假只有兩天,將 家中進口車開去高雄(當時原告才告知同事的小車在12月初 已過戶在原告名下,但不適合長途或上高速公路)。嗣透過 電話通聯紀錄發現原告一到高雄隨即與該「孫君(電話:00 00000000)」聯絡,有99/02/23通聯紀錄可稽(被證5); 但原告「百密一疏」,2月22日因和被告互換手機卡,收 到高雄房東催繳房租的簡訊,有99/02/22簡訊一則(被證6 )意外得知原告早已於98年11月就離開宿舍在外(新昌 街)租屋,但原告卻有意隱瞞被告,未告知;被告為明事實 ,遂決定24日南下高雄。
十、2月23日當天下午透過房東找到原告的租屋處(高雄左營 新昌街111 號7 樓----被證7),赫然發現原告早已離開宿 舍在外租屋,套房內竟有女人的衣物、化妝品、衛生棉、貓 咪的圖片散落在桌上、衣櫥內;突見一個女人看見被告隨即 拔腿就跑,那女人竟然是「世運主場館」旁開超商的店長, 事後透過網頁得知也是與原告日日半夜透過網路對談的對象 !但原告改口說是業務上(清潔公司、飲料、辦公用具)的 朋友,謊言被戳破,從此原告和被告的電話通訊常常中斷( 原告改用雙卡手機),婆婆也哭訴聯絡不上兒子;假日期間 被告去高雄探望,也常被丟棄在高雄街頭,有99/02/15簡訊 一則(被證8)。
十一、3月中,被告要求改用skype 晚上聯絡,被告苦口婆心、 花盡心思收集網頁上的資料,告訴他這女人的心思,加上如 果有業務上的往來更不應該私下半夜網路交談,以免觸犯「 公務人員貪污法」,原告還信誓旦旦的答應被告不再做對不 起家人的事,但言猶在耳,更離譜的是原告在高雄工作沒做 好,還自以為桃花運;有外遇已經是對不起家人了,卻仍然 恣意非為,可曾為家人想過?外遇、網路交友、家暴,半夜 偷偷摸摸交往的行徑,讓被告在同學、同事面前難堪!面對 第三者對被告家庭的傷害,被告卻無能為力。當時被告在 99/0 2/10 寄檢舉信給台北的長官,檢舉自己的長官(高雄 處長)領導無方,讓原告感到事態嚴重!原告只想到自己, 從不顧慮他人的感受!認識原告30年,被告以30年的時間得 到這個教訓!原告又要求分手、要自由、孩子歸被告,但不 付貸款卻要與被告分家產。
十二、99年5月21日假日期間,被告去高雄探望,又被丟棄
在高雄街頭;原告曾經恐嚇被告到高雄不能和他長官打招呼 ,有99/02/15簡訊一則(被證9),當天竟又不讓被告到他 租屋處,別人可以對被告不仁不義,畢竟只是同事、朋友, 但原告是被告結髮20幾年的丈夫,卻是如此的對待被告, 讓被告心灰意冷告在絕望中想了結生命,將有關身後事通知 吳先生處理有99/05/22遺書簡訊二則(被證)。十三、99年6月,原告調回台北,但他心中憤恨難平,一年的 辛苦付出、幾次的升遷無望,破壞了他暫時單身快活的日子 ,並且把所有的責任都怪罪於被告,唉!目前他選擇在外租 屋,不願回家!至今被告才明白「糟糠之妻」之下場!心痛 !在相識30年、結髮25年的夫妻情竟落得如此下場!十四、99年8月8日孩子約父親到餐廳聚餐,原告以忙碌為由 拒絕;8月19日孩子約父親到餐廳慶賀他的生日,也被迫 臨時取消定位;當時婆婆打電話哭訴他的孩子(原告)沒給 他生活費、也不接電話,讓78歲年邁的母親也因原告之行為 受苦!原告顯然僅愛自己,不懂得愛父母、愛妻子、家人、 孩子之人,但被告仍對他掛念,並以簡訊鼓勵他(被證) ,今原告竟如此污衊事實、對待,人性之卑劣,無人可出其 右。
十五、如今被告已畢業,卻落得原告不歸,連先父最後一面也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