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珮綺即廣利資源回收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林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0 39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相對人迄今尚 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之規 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0 39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039號、101 年度司 執全字第497 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查明屬實,而相對 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6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