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呂英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呂明富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 千元,經 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0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 翌日起15日內補繳,且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予聲 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呂英龍,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 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 稽。復經本院依聲請人卷內所載明之電話號碼與聲請人之家 人聯繫,受話人表示聲請人已於一年前便知悉被繼承人死亡 ,此有本院101 年7 月19日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聲 請顯逾拋棄繼承之3 個月期限。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