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612號
PCDV,101,司促,35612,2012082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612號
債 權 人 范群
債 務 人 星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榆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星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