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74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周春明
債 務 人 官豐蘭
債 務 人 法蘭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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