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975號債 權 人 白秋蘭債 務 人 周元傑即鑫益廣告企業社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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