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975號
PCDV,101,司促,25975,2012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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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975號
債 權 人 白秋蘭
債 務 人 周元傑即鑫益廣告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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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