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975號
PCDV,101,司促,25975,2012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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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975號
債 權 人 白秋蘭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元傑即鑫益廣告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請求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元傑即鑫益廣告企業社發給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 內補正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已於101 年6 月26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 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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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