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0年度,5號
PCDV,100,保險,5,2012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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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被   告 承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黃明松涉有公共危險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 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 易字第3632號刑事判決、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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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