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世坤
指定辯護人 丁穩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世坤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潘世坤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 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8 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 於民國101 年5 月2 日起裁定予以羈押,並自101 年8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及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以100 年度簡字第7535號判處有期徒刑 4 月、101 年度審簡字第26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4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7 月確定,並自101 年8 月13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8 月13日101 年執助竹字第2533 號執行指揮書1 件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 在,應自其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即101 年8 月13日起撤銷 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