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806號
PCDM,101,聲,3806,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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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金垂
      黎氏金華
      阮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
度聲沒字第3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四色牌貳副及賭資新臺幣貳佰肆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金垂黎氏金華阮美玲前因涉嫌賭 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1 年度 偵字第3240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而 扣案之四色牌二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40 元係分別為當 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阮金垂等人陳明在 卷,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 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復按「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阮金垂黎氏金華阮美玲於民國101 年1 月9 日晚上7 時20分許,在公眾得出入之新北市○○區○○路21 1 號1 樓大廳,以四色牌賭博財物,經警於同日晚上7 時40 分許查獲,並當場扣得其等賭博用之四色牌二副、賭檯上之 賭資240 元,而被告三人所涉犯之賭博犯行,業經聲請人以 該署101 年度偵字第3240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 處分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憑。是扣案之該二副四色牌及賭資,既分屬當 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青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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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