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世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示,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1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世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世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潘世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