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宏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宏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查受刑人何宏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847 號判決、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141號判決及101 年度訴字第657 號判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