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0年度,781號
TPDV,90,補,781,2001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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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七八一號
  原   告 煬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勇
               
右原告與被告長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玖仟柒佰玖拾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叁仟貳
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玖拾玖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   官 雷淑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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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煬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