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518號
PCDM,101,聲,3518,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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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玉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1 年度聲沒字第3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玉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4 月15日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 178 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其本件施用毒品犯行 所查獲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查係違禁物 ,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 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 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簡玉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該署91年 度戒毒偵字第178 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 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其該次施用毒品犯 行查獲時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一袋,經送鑑定結果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90年3 月7 日調科壹字第90135977號鑑定書在卷可 稽,是聲請意旨確與上開法條之規定相符。又包裝上開毒品 所用之包裝袋,係包裝該毒品而與該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 屬查獲之毒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 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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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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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鑑定文號暨鑑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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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㈠名稱: │一袋 │㈠保管字號: │
│ │ 海洛因。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90年度煙保字第90號 │




│ │㈡外觀: │ │㈡鑑定文號: │
│ │ 白色粉末。 │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0年3 月7 日調科壹字第901359│
│ │㈢級類: │ │ 77號鑑定書。 │
│ │ 第一級毒品。 │ │㈢鑑定結果: │
│ │ │ │ 送驗白粉含第一級第6 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25公克(包│
│ │ │ │ 裝重0.24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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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青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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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