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508號
PCDM,101,聲,3508,2012080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一民
被   告 黃暉祥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6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一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一民因被告黃暉祥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96刑保字第730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暉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 ,又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 情,此有送達證書影本5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 影本2 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3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個人基本資料2 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監在押紀錄 表2 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 ,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 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