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472號
PCDM,101,聲,3472,201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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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寶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狀。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劉寶南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涉 竊盜、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罪嫌,業據被告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懷真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被害人 林妙珠白雯雯、許雅惠、呂誼歆於警詢中、證人劉瑞亭於 警詢中之證言相符,並有臺灣土地銀行光復分行客戶往來明 細查詢1 張、自動櫃員機提款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6 張、案 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1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上 開罪嫌重大,又被告於偵查中係經檢察官通緝到案,有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相關資料在卷可查,有事實足認其 有逃亡之虞;再其前有多件竊盜前科,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再犯本案5 件普通竊盜犯 行,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綜上,堪認被告所涉 上開竊盜等罪嫌犯嫌重大,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不能 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亦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本院因 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應難准許,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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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