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5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添興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李德正律師
趙立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39
2 號、第39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依卷內之證
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巫添興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巫添興綽號「豆花」,與林睿霖(原名林國進)為朋友關係 ,並經常借款予林睿霖週轉開設賭場,其明知林睿霖自民國 95年11月間起,在桃園縣、新北市等地經營俗稱「百家樂」 之職業流動賭場(以下稱金沙賭場,該賭場為逃避警方查緝 ,並無固定場所,95年11月初某日起於桃園縣龜山鄉○○路 42之20號G 棟鐵皮屋、同縣龜山鄉大崗村大湖45之62號鐵皮 屋,至97年5 月12日經法務部調查局持搜索票搜索金沙賭場 位於新北市八里區賭場為止,其間輾轉於新北市林口區、泰 山區等處經營),且為處理賭場業務,在新北市○○區○○ 路2 段20之1 號5 樓設立金沙公司(又稱金霖公司,未向主 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並擔任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巫添興 共同基於不法營利之意圖提供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人聚眾賭博 之接續犯意聯絡,自95年11月起除借款予林睿霖開設賭場外 ,並擔任賭場線頭,負責招攬賭客前往金沙賭場賭博,並賺 取佣金,佣金計算方式以賭客實際輸贏金額千分之十三,由 林睿霖當日給付;林睿霖並委由賭場股東李高尚(檢察官通 緝中)、游榮興擔任線頭,李高尚自行僱用吳珍兒處理其擔 任金沙賭場股東及賭博帳務會計事宜,林睿霖僱用具有營利 聚眾賭博犯意聯絡之盧明輝負責尋找賭場用屋、添購設備、 裝潢、監控賭場營業情形,僱用張子儒、蕭川水充當賭場掛 名負責人,林建家為賭場內場負責人,凌若羚(原名凌燕玲 )、黃子淇擔任會計,另僱用高萬勝、李建緯、楊雅涵擔任 現場員工,使不特定之賭客前往賭場聚眾賭博。金沙賭場以 俗稱「百家樂」之方式賭博財物,其賭博方法為:賭客先由 賭場櫃檯人員以代名登記後給予賭金額度(俗稱「開卡」) ,並以1 比1 比率換取籌碼,賭客可將籌碼下注「閒家」、
「莊家」或「和局」,以撲克牌點數論輸贏(最大點數9點 ,最小0 點),押注「莊家」或「閒家」者如贏得點數可得 與相同下注金額相同之賭金,惟下注「莊家」者如贏得點數 則須由賭場抽頭百分之五賭金,下注「和局」者如贏得點數 則可得下注金額八倍之賭金;賭客離場時再向櫃檯人員結算 ,如手中籌碼總額大於當日給予之額度,則可當場換回與超 出額度部分等值之賭金,或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由賭場人員 日後匯款交付賭金;如手中籌碼總額小於當日給予額度,則 需當場以現金或開立支票方式給付差額。嗣於97年5 月12日 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搜索票在新北市八里區大堀 湖金慶工程公司後側第二棟鐵皮屋查獲金沙公司設立之流動 賭場,當場查獲正在現場賭博財物之賭客陳惠齡等人;同日 並前往新北市○○區○○路2 段20-1號4 、5 、6 樓金沙公 司、新北市○○區○○路170 之11號金沙泰山賭場、新北市 ○○區○○路20號9 樓黃子淇住所、新北市○○區○○路81 巷2 號7 樓李高尚住所、新北市○○區○○路2 段123 巷5 號3 樓吳珍兒住所、新北市○○區○○街399 巷9 號5 樓游 榮興住所同步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供本件犯罪所用、因犯 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 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 諱,並有證人林睿霖、林建家、張子儒、陳春利、盧明輝、 黃子淇等人於調查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復有工廠日報 、股東通知、應付金霖明細、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稽。又 法務部調查局於新北市八里區大堀湖金慶工程公司後側第二 棟鐵皮屋內扣得發牌盒、撲克牌組、籌碼、撲克牌、賭資52 ,968元等物,於新北市○○鄉○○路170 之11號鐵皮屋及共 犯吳珍兒、李高尚、游榮興、林睿霖住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物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 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
告自95年11月起至97年5 月12日查獲時止,提供、變換多處 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之犯行,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反覆 、繼續實行相同犯罪行為,自然意義上雖為數行為,然依社 會通念,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刑法上 應評價為集合犯。被告與林睿霖、李高尚、游榮興、吳珍兒 、盧明輝、張子儒、蕭川水、林建家、凌若羚、黃子淇、高 萬勝、李建緯、楊雅涵等人,具有分層負責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為謀取利益,竟投資他人 經營百家樂流動賭場,其於本件賭場擔任之角色、賭場之經 營規模、經營時間,破壞社會秩序,本應予重懲,惟被告通 緝後逃亡大陸地區數年,始與辯護人聯繫後主動到案,犯後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素行、罹有憂鬱症之生活狀況、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記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 後已坦承犯行,悔意甚殷,堪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 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又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進行時,已分別向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先行捐助 50萬元,向財團法人蘆洲李宅古蹟維護文教基金會、社團法 人臺北縣康復之友協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 板橋分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板橋分會、臺北縣觀護 志工協進會、新北市自閉症服務協進會、財團法人臺北縣志 願服務協會、中華民國好牧人關懷之家協進會、財團法人臺 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各 捐助10萬元,總共捐助金額為150 萬元,此有渣打銀行匯款 申請書11張、收據1 張、新北市自閉症服務協進會100 年12 月12日函在卷可憑,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併對被告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為本件共犯林睿霖等人所有,供被告及共犯本件營利聚眾賭 博罪所用之物,除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之物 外,就撲克牌、籌碼、現金部分亦均屬刑法第266 條第2 項 之物,均應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266 條第 2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應沒收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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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地點 │扣押名稱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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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八里區大崛湖金慶工程│電話便條 │64頁 │
├──┤公司後側第二棟鐵皮屋 ├────────────┼─────┤
│2 │ │洗碼卡 │23頁 │
├──┤ ├────────────┼─────┤
│3 │ │便條 │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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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客戶借支卡 │15頁 │
├──┤ ├────────────┼─────┤
│5 │ │表格 │18頁 │
├──┤ ├────────────┼─────┤
│6 │ │數字表格 │1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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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告 │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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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現金帳 │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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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應收帳款紀錄 │1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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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名條 │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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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紀錄表 │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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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濟公六合手冊 │1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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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賭桌立牌 │5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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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發牌盒 │9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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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撲克牌 │3,869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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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籌碼 │4,23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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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百家樂開牌輸贏及紀錄表格│1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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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鐵捲門遙控器 │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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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手機 │7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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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現金 │52,9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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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新北市○○區○○路2 段12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 │4本 │
├──┤巷5 號3 樓吳珍兒住處 ├────────────┼─────┤
│22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5本 │
├──┤ ├────────────┼─────┤
│23 │ │隨身碟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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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新北市○○區○○路81巷2 號│存摺 │15本 │
├──┤7樓 李高尚住處 ├────────────┼─────┤
│25 │ │支票簿存根 │1冊 │
├──┤ ├────────────┼─────┤
│26 │ │記事本 │1本 │
├──┤ ├────────────┼─────┤
│27 │ │電話簿 │1本 │
├──┤ ├────────────┼─────┤
│28 │ │皮夾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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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金沙股東匯款明細 │1頁 │
├──┤ ├────────────┼─────┤
│30 │ │3/24等帳戶明細 │39頁 │
├──┤ ├────────────┼─────┤
│31 │ │金霖明細 │25頁 │
├──┤ ├────────────┼─────┤
│32 │ │匯款單等資料 │6頁 │
├──┤ ├────────────┼─────┤
│33 │ │記事本 │3頁 │
├──┤ ├────────────┼─────┤
│34 │ │傳真資料 │17頁 │
├──┤ ├────────────┼─────┤
│35 │ │金沙帳款明細 │15頁 │
├──┤ ├────────────┼─────┤
│36 │ │高尚帳戶明細 │25頁 │
├──┤ ├────────────┼─────┤
│37 │ │MACAU損益表 │6頁 │
├──┤ ├────────────┼─────┤
│38 │ │手機 │4支 │
├──┤ ├────────────┼─────┤
│39 │ │碎紙盒加資料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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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新北市○○區○○街399 巷9 │MACAU損益表 │1頁 │
├──┤號5樓游榮興住處 ├────────────┼─────┤
│41 │ │MACAU客輸贏表 │10頁 │
├──┤ ├────────────┼─────┤
│42 │ │金沙日報表(一) │6頁 │
├──┤ ├────────────┼─────┤
│43 │ │金沙日報表(二) │9頁 │
├──┤ ├────────────┼─────┤
│44 │ │金沙日報表(三) │1頁 │
├──┤ ├────────────┼─────┤
│45 │ │金沙日報表(四) │1冊 │
├──┤ ├────────────┼─────┤
│46 │ │炎哥報表 │1頁 │
├──┤ ├────────────┼─────┤
│47 │ │傳真通知 │2頁 │
├──┤ ├────────────┼─────┤
│48 │ │通訊錄 │1本 │
├──┤ ├────────────┼─────┤
│49 │ │彰化商業銀行存摺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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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新北市○○區○○路2 段20之│隨身碟 │1個 │
├──┤1號4、5 、6 樓林睿霖住處 ├────────────┼─────┤
│51 │ │林睿霖之存摺 │19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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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張子儒存摺 │4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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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支票 │1份 │
├──┤ ├────────────┼─────┤
│54 │ │支票 │9張 │
├──┤ ├────────────┼─────┤
│55 │ │記帳本 │1本 │
├──┤ ├────────────┼─────┤
│56 │ │洗碼卡 │6張 │
├──┤ ├────────────┼─────┤
│57 │ │A股東匯款明細表 │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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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客戶進出卡表 │12張 │
├──┤ ├────────────┼─────┤
│59 │ │客戶結帳明細 │8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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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支票影本 │1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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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股東合夥名冊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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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統計表 │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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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記帳表 │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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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林口請款單 │9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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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三重請款單 │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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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集賢路請款單 │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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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林口等裝修資料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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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裝潢明細 │2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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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公司架構、人員資料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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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聯絡電話 │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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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陳淑芬桌曆記事資料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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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電腦主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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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工程估價單 │10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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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林睿霖筆記本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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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百家樂筆記本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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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費用明細(97.5.7) │2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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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百家樂玩法說明 │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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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退票明細 │1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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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存摺 │7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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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通訊錄 │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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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新北市○○區○○路170 之11│表單 │1綑 │
├──┤號鐵皮屋 ├────────────┼─────┤
│82 │ │空白客戶結帳明細 │1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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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空白客戶進出卡表 │1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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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發牌器1 │6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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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發牌器2 │6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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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電腦主機及電源線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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