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5年度,390號
FYEV,105,豐簡,390,2017061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390號
原   告 馬援康
      馬泓瑋
      馬富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馬援基
      馬淑珍
      馬淑蓉
      馬雙喜
      馬雙玉
      馬旭昇
      詹良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5年度豐簡字第85 號撤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惟查,上開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06號受理在案, 惟經上訴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有查詢單可稽。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