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緝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紘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223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梁紘瑞係鴻太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鴻 太祥公司)之負責人,常瀚云(業經本院另案審結)係該公 司之會計,先於民國87年3 月間向華僑銀行辦理開發信用狀 暨融資契,二人均明知其公司之財務狀況不佳,仍於87年3 月至10月間,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佯稱係為週轉資金互換支票使用,分別向陸星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陸星公司,代表人陳得)借得支票30張使用。日大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日大公司,代表人梁大祥)互換支票,借 得金額新台幣(下同)88萬元之支票使用。向楊晉雄借得, 發票人為楊張寶桂,金額339 萬2500元之支票。均約定支票 僅係週轉資金用,不得用於清償債務。詎梁紘瑞與常瀚云, 竟將前揭借得之部分支票(如附表所示)向華僑銀行清償欠 款之用,嗣華僑銀行向陸星公司、日大公司、楊張寶桂提起 民事訴訟時,其等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其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 刑5 年,依其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則為20年,自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有利 於被告,故本件追訴權時效,應適用修正前之上開規定,其 期間為10年。至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之計算等 ,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併予敘明。三、次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或審判之程 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時效之停止,自停止 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巳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 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上開1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4 分 之1 (即2 年6 月)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
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停止 時效進行之事由,包括因被告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 續之情形(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參照)。經查,被 告被訴詐欺取財,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7年10月15日,案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8 月10日開始分案偵 查,於89年7 月24日起訴繫屬本院,嗣本院於89年10月27日 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被告等情,有告訴人所提告訴狀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文戳(見該署88年度他字第1075 號偵查卷第1 頁)、同署89年7 月24日板檢吉書88偵字第 22381 號第53183 號函上本院收文戳(見本院89年度易字第 2715號審卷第1 頁)、本院89年10月27日89年板院通刑親科 緝字第876 號通緝書在卷可查,準此,本件被告詐欺取財犯 行之追訴權時效,應自87年10月15日起算,加計詐欺取財罪 之法定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及自檢察官88年8 月10日開始 偵查時起至本院89年10月27日發布通緝日止之1 年2 月18日 時效停止期間,再加計因本院通緝被告致本案審判程序不能 開始之2 年6 月(即法定追訴權時效10年之4 分之1) 時效 停止期間後,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之追訴權時效,計至101 年7 月3 日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阮旭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
│一 │楊張寶桂 │基隆市第二信│LN0000000│30萬元 │
│ │ │用合作社中正│ │ │
│ │ │分社 │ │ │
│ │ │ ├─────────┼───────┤
│ │ │ │LN0000000│9 萬7 千元 │
│ │ │ ├─────────┼───────┤
│ │ │ │LN0000000│25萬元 │
│ │ │ ├─────────┼───────┤
│ │ │ │LN0000000│30萬元 │
├──┼─────┼──────┼─────────┼───────┤
│二 │陸星企業有│臺灣銀行中和│AC0000000│7 萬4 千元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 ├─────────┼───────┤
│ │ │ │AC0000000│7 萬4 千元 │
│ │ │ ├─────────┼───────┤
│ │ │ │AC0000000│25萬元 │
│ │ │ ├─────────┼───────┤
│ │ │ │AC0000000│7 萬4 千元 │
│ │ │ ├─────────┼───────┤
│ │ │ │AC0000000│25萬元 │
├──┼─────┼──────┼─────────┼───────┤
│三 │日大實業有│華南商業銀行│DB0000000│20萬元 │
│ │限公司 │東湖分行 │ │ │
│ │ │ ├─────────┼───────┤
│ │ │ │DB0000000│20萬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