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秋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79
、33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秋蘭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秋蘭前於民國98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9年4 月 7 日以99年度簡字第265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於 同年5 月7 日確定,並於同年6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不構成累犯)。詎不知警惕,其已預見將自己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足以幫助詐欺集團成員 提領詐欺之犯罪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 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0 年11月7 日下午某時許,在新 北市土城區永豐工業區附近之某7-11便利商店門口,以新臺 幣(下同)24,000元之代價,將其保管使用之其未成年兒子 吳粕瑲名義所開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城清水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土城清水郵局帳戶)及其 未成年女兒吳慈菁名義所開設上海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上海商銀帳戶)、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板橋75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下稱中和連成路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 ,在吳粕瑲、吳慈菁不知情下,交付予某年籍不詳自稱為「 李光輝」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 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不疑有他而均陷於錯 誤,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之上開3 帳戶。嗣 如附表所示之人於匯款後,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知上 情。
二、案經謝佩璇、曾詩雅、陳佩葦、洪淑芳、吳柏毅、蘇妙倩、 廖御如、陳薏絜、廖孟業、楊易儒及張琬惠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引用證人吳 粕瑲、吳慈菁、謝佩璇、洪博偉、曾詩雅、陳佩葦、洪淑芳 、吳柏毅、陳佳容、蘇妙倩、蘇佩萱、廖御如、賴毅泰、周 信宏、蔡振羽、陳薏絜、廖孟業、何雪儀、楊易儒、張漢威 、張琬惠等被告吳秋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性質上屬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未 爭執上開證述之證據資格,且被告明示同意作為證據等情( 見本院卷第24頁),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復未就該等 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 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待證 事實具有關聯性,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故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俱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吳秋蘭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同時將其不知情兒子 吳粕瑲及不知情女兒吳慈菁所分別開設上揭共3 銀行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於上揭時、地交予自稱「李光輝」之 人等情不諱(見本院卷第24、49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 詐欺犯行云云,辯稱:因為伊繳不出房租,想借錢繳房租, 伊看報紙向地下錢莊借錢,伊總共借30,000元,因為「李光 輝」說1 個帳戶可以借10,000元,利息1 個星期500 元,對 方要伊拿帳戶,以方便提領利息,伊還簽立3 張本票,伊不 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云云。經查:
(一)上揭土城清水郵局帳戶為被告之子吳粕瑲名義所申請;上 揭上海商銀帳戶、中和連成路郵局帳戶為被告之女吳慈菁 名義所申請,且吳粕瑲、吳慈菁均授權被告加以保管使用 ,吳粕瑲、吳慈菁皆不知上揭該名義帳戶使用情形,業據 證人吳粕瑲、吳慈菁分別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101 年度 偵字第679 號卷第20至24、14頁、101 年度偵字第3326號 卷第31至32頁),復有上揭3 帳戶開戶資料在卷可稽(見 101 年度偵字第3326號卷第22、24、14至18、20頁)。又 告訴人謝佩璇、被害人洪博偉、告訴人曾詩雅、陳佩葦、 洪淑芳、吳柏毅、被害人陳佳容、告訴人蘇妙倩、被害人 蘇佩萱、告訴人廖御如、被害人賴毅泰、周信宏、蔡振羽 、告訴人陳薏絜、廖孟業、被害人何雪儀、告訴人楊易儒 、被害人張漢威、告訴人張琬惠於附表所示時間,分遭詐 騙集團某成員,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致上揭告訴人、被 害人等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轉帳如附
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上揭上海商銀帳戶、中和連成路郵局 帳戶或土城清水郵局帳戶中,旋遭提領一空等情,業據證 人即告訴人謝佩璇、被害人洪博偉、告訴人曾詩雅、陳佩 葦、洪淑芳、吳柏毅、被害人陳佳容、告訴人蘇妙倩、被 害人蘇佩萱、告訴人廖御如、被害人賴毅泰、周信宏、蔡 振羽、告訴人陳薏絜、廖孟業、被害人何雪儀、告訴人楊 易儒、被害人張漢威、告訴人張琬惠於警詢中證述明確( 見101 年度偵字第679 號卷第27、28、41至42、52至53、 66至67、78至79、84至85、103 、108 至109 、125 、14 4 至145 、151 、159 、172 、196 至197 、208 、223 背面頁至224 頁、101 年度偵字第3326號卷第44至47、70 至71、79至81頁),復有告訴人謝佩璇所提出之存摺內頁 影本及電子郵件影本、被害人洪博偉所提出之臺新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曾詩雅所提出之MSN 聯絡資 料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陳佩葦所提出之郵政 國內匯款執據及電子郵件影本各1 件、告訴人洪淑芳所提 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告訴 人吳柏毅所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電子 郵件影本、被害人陳佳容所提出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及電子郵件影本、告訴人蘇妙倩所提出之郵政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即時通內容、被害人蘇佩萱所提出 之國泰世華銀行MyATM 明細表、銀行存摺及露天拍賣網頁 、電子郵件影本、告訴人廖御如所提出之臺新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賴毅泰所提出之拍賣網頁資料、 被害人周信宏所提出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 害人蔡振羽所提出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 訴人陳薏絜所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及內頁影本、告訴人 廖孟業所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渣打銀 行存摺內頁、被害人何雪儀所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楊易儒所提出之存款明細查詢表、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明細查詢表及簡訊資料、被害人張漢 威所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張琬 惠所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各1 件在卷可稽(見101 年 度偵字第679 號卷第35、37至38、46、57至59、70、71至 72、81、97、99至102 、105 至106 、109 、119 至122 、130 、140 至141 、131 至133 、135 至138 頁、148 頁背面、152 至153 頁、173 、206 、213 、214 至215 頁、226 頁背面、101 年度偵字第3326號卷第54、55、56 至57、75、88頁),並有被告之子吳粕瑲名義所申請開立 土城清水郵局帳戶、被告之女吳慈菁名義所申請開立之上
海商銀帳戶、中和連成路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查詢表共3 件在卷足憑(見101 年度偵字第3336號卷第25、19、21頁 ),足見被告所交付他人之被告之子吳粕瑲名義所申請開 立土城清水郵局帳戶、被告之女吳慈菁名義所申請開立之 上海商銀帳戶、中和連成路郵局帳戶確遭詐欺犯罪集團假 藉名義,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將金錢轉帳匯 入,並旋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等情,堪予認定。(二)被告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亦有下列證據可 資憑斷:
⒈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 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 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 故意,刑法第13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⒉衡諸一般社會經驗,向他人借貸之際,通常要求借貸者提 供動產、不動產等設定擔保或保證人簽訂保證契約,以憑 審核他人是否有償債資力而決定是否貸與金錢,斷無要求 借貸者須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甚至帳戶提款卡、密碼之理。 又被告辯稱:對方要伊拿帳戶,以方便提領利息云云,惟 基於金錢貸與者而言,取得利息為金錢貸與之對價,當然 要求借貸者按時交付,若為方便收取,當係提供貸與者自 己或自己所得支配帳戶,供借貸者匯款,當無使用借貸者 所提供帳戶之理,否則使用借貸者所提供之帳戶,若借貸 者變更帳戶密碼時,則無法取得帳戶內金錢甚明。而金融 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 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 摺,且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 縱特殊情況偶須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他人用途暨 其合理性,始予提供;又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 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 犯罪工具,此乃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 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 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 ,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 以被告在交付上開帳戶予他人時,係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 人,自應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常識,其對向其收取帳戶 之人之舉,豈能無疑?
⒊次按於金融機構開設存款帳戶,請領存摺及提款卡一事, 原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 之屬人性,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於金融機構申
請開設存款帳戶亦無任何特殊之資格限制,一般民眾皆可 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任意於金融機構申請開設存 款帳戶,且一人並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 戶使用,此屬眾所週知之事實,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 驗,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向人收取存款 帳戶供己使用,衡情對於該帳戶是否供不法之使用,當有 合理之懷疑;被告既係心智成熟之成年人,依其個人之智 識及經驗,應可預見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供他人使用, 有幫助該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可能;況被告前於98年 間已因交付其所有郵局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 團成員,而違犯幫助詐欺罪,為本院判處拘役30日,並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 ,並經本院職務上調取本院99年度簡字第2657號刑事簡易 判決檔案列印資料所知悉,可見被告主觀上已預見將自己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足以幫 助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詐欺之犯罪所得無誤,然被告竟仍將 其子吳粕瑲名義所申請開立土城清水郵局帳戶、其女吳慈 菁名義所申請開立之上海商銀帳戶、中和連成路郵局帳戶 之提款卡、密碼等交予他人使用,足見被告於主觀上對於 其提供帳戶之行為,縱令因而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之行為 ,亦不違反其本意,其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 屬灼然。
⒋從而,被告既可預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他人使用 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卻又任意將上揭3 帳戶提款卡 、密碼交付、告知他人,其主觀上顯有縱有人以其金融帳 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 堪予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上揭所辯,顯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 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 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 故意,將其管領上揭3 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詳 人士作為他人詐欺所得贓款匯入、提領所用,並無證據足 認被告吳秋蘭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就騙取如附表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僅係提供詐欺構成要件以
外之助力,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以1 個同時交付上開3 個帳戶之行為,幫助不明人士 詐欺如附表所示共19位告訴人或被害人,而同時觸犯19個 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處斷。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實施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幫助他人觸犯詐欺取財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己身保管使用之帳戶以供人詐欺所用,助 長詐欺犯行,致使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因受詐欺而 損失之財物無從追索,所為自無足取,且其前已因幫助詐 欺犯行,為本院判處拘役30日,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素 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未見 警惕更值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犯罪後未見悔悟 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術方式 │詐得財物 │
│ │ │ │ │(新臺幣)│
├──┼───┼────┼─────────┼─────┤
│ 1 │謝佩璇│100 年11│詐騙集團成員於「Y-│謝佩璇依指│
│ │ │月14日下│ahoo奇摩拍賣」網站│示,於100 │
│ │ │午3 時許│,刊登販售五月天演│年11月14日│
│ │ │ │唱會門票之虛假訊息│下午5 時許│
│ │ │ │,且留有E-mail:n55│,匯款6,00│
│ │ │ │18@yahoo.com.tw 供│0 元至上揭│
│ │ │ │買家聯絡購票及匯款│吳慈菁名義│
│ │ │ │事宜。謝佩璇於上揭│所開設上海│
│ │ │ │時間,於位在臺中市│商銀帳戶內│
│ │ │ │某學校內連結網際網│,旋遭提領│
│ │ │ │路,瀏覽該網頁後,│。 │
│ │ │ │以電子郵件聯繫,詐│ │
│ │ │ │騙集團某成員復以行│ │
│ │ │ │動電話0000000000號│ │
│ │ │ │、電話0000000000號│ │
│ │ │ │與謝佩璇聯繫,致謝│ │
│ │ │ │佩璇陷於錯誤,而依│ │
│ │ │ │指示匯款。 │ │
├──┼───┼────┼─────────┼─────┤
│ 2 │洪博偉│100 年11│詐騙集團成員以帳號│洪博偉依指│
│ │ │月14日某│asdgh 在露天拍賣網│示於100 年│
│ │ │時 │站,刊登販售五月天│11月14日下│
│ │ │ │演唱會門票之虛假訊│午6 時10分│
│ │ │ │息,且留有行動電話│許,匯款3,│
│ │ │ │0000000000號供聯絡│000 元至上│
│ │ │ │事宜。洪博偉於上揭│揭吳慈菁名│
│ │ │ │時間,於位在臺中市│義所開設上│
│ │ │ │租屋處連結網際網路│海商銀帳戶│
│ │ │ │,瀏覽該網頁後,陷│內,旋遭提│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領。 │
│ │ │ │款。 │ │
├──┼───┼────┼─────────┼─────┤
│ 3 │曾詩雅│100年11 │詐騙集團成員於「Y-│曾詩雅依指│
│ │ │月12日下│ahoo奇摩拍賣」網站│示於100 年│
│ │ │午6 時許│,刊登販售五月天演│11月14日下│
│ │ │ │唱會門票之虛假訊息│午2 時8 分│
│ │ │ │,且留有MSN:mimihu│許,匯款12│
│ │ │ │w123@hotmail.com帳│,000元至上│
│ │ │ │號供買家聯絡購票及│揭吳慈菁名│
│ │ │ │匯款事宜。曾詩雅於│義所開設中│
│ │ │ │上揭時間,於位在臺│和連成路郵│
│ │ │ │中市家中連結網際網│局帳戶內(│
│ │ │ │路,瀏覽該網頁後,│起訴書附表│
│ │ │ │以MSN 聯繫,復以行│誤載為上揭│
│ │ │ │動電話0000000000號│吳慈菁名義│
│ │ │ │聯繫,致曾詩雅陷於│所開設之上│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海商銀帳戶│
│ │ │ │。 │,應予更正│
│ │ │ │ │),旋遭提│
│ │ │ │ │領。 │
├──┼───┼────┼─────────┼─────┤
│ 4 │陳佩葦│100年11 │詐騙集團成員於「Y-│陳佩葦依指│
│ │ │月14日下│ahoo奇摩拍賣」網站│示於100 年│
│ │ │午4 時許│,刊登販售五月天演│11月14日下│
│ │ │ │唱會門票之虛假訊息│午4 時42分│
│ │ │ │且留有MSN:myhomesy│許,匯款7,│
│ │ │ │a183@yahoo.com .tw│000 元至上│
│ │ │ │及行動電話00000000│揭吳慈菁名│
│ │ │ │45號供買家聯絡購票│義所開設中│
│ │ │ │及匯款事宜。陳佩葦│和連成路郵│
│ │ │ │於上揭時間,連結網│局帳戶內,│
│ │ │ │際網路,瀏覽該網頁│旋遭提領。│
│ │ │ │後,以上揭MSN 電子│ │
│ │ │ │郵件及行動電話0982│ │
│ │ │ │612745號聯繫該詐騙│ 1 │
│ │ │ │集團成員後,致陳佩│ │
│ │ │ │葦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示匯款。 │ │
├──┼───┼────┼─────────┼─────┤
│ 5 │洪淑芳│100 年1 │詐騙集團成員於「Y-│洪淑芳依指│
│ │ │月14日下│ahoo奇摩拍賣」網站│示,先於10│
│ │ │午2 時32│刊登販售五月天演唱│0 年11月14│
│ │ │分許前某│會門票之虛假訊息,│日下午2 時│
│ │ │時 │洪淑芳於上揭時間,│32分許,匯│
│ │ │ │於位在彰化縣北斗鎮│款14,000元│
│ │ │ │家中連結網際網路,│至上揭吳慈│
│ │ │ │瀏覽該網頁,且有某│菁名義所開│
│ │ │ │自稱吳慈菁之年籍不│設中和連成│
│ │ │ │詳成年人以行動電話│路郵局帳戶│
│ │ │ │0000000000號及E-ma│內;復於同│
│ │ │ │il:n5518@yahoo.com│日下午10時│
│ │ │ │.tw與洪淑芳聯絡, │42分許,匯│
│ │ │ │並向其訛稱手中有為│款7,000 元│
│ │ │ │數不少之門票可以出│至上揭吳粕│
│ │ │ │售,致洪淑芳陷於錯│瑲名義所開│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設土城清水│
│ │ │ │ │郵局帳戶,│
│ │ │ │ │均遭提領。│
├──┼───┼────┼─────────┼─────┤
│ 6 │吳柏毅│100 年1 │詐騙集團成員於「Y-│吳柏毅依指│
│ │ │月13日凌│ahoo奇摩拍賣」網站│示於100 年│
│ │ │晨2 時37│刊登販售五月天演唱│11月14日下│
│ │ │分許 │會門票之虛假訊息,│午4 時53分│
│ │ │ │且留有行動電話0982│許,匯款7,│
│ │ │ │612745號及E-mail: │000 元至上│
│ │ │ │n5518@yahoo.com.tw│揭吳慈菁名│
│ │ │ │供買家聯絡購票及匯│義所開設中│
│ │ │ │款事宜。吳柏毅於上│和連成路郵│
│ │ │ │揭時間,於位在臺中│局帳戶內,│
│ │ │ │市家中連結網際網路│旋遭提領。│
│ │ │ │,瀏覽該網頁,並以│ │
│ │ │ │電子郵件聯繫後,致│ │
│ │ │ │吳柏毅陷於錯誤,而│ │
│ │ │ │依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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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佳容│100 年1 │詐騙集團成員以帳號│陳佳容依指│
│ │ │月14日下│kdkdderr於露天拍賣│示於100 年│
│ │ │午6 時4 │站,刊登販售五月天│11月14日下│
│ │ │分許前某│演唱會門票虛假訊息│午6 時4 分│
│ │ │時 │,且留有行動電0982│許,匯款13│
│ │ │ │612745、E-mail:n55│,000元至上│
│ │ │ │18@yahoo.com.tw、 │揭吳慈菁名│
│ │ │ │網路電話0000000000│義所開設中│
│ │ │ │號等供買家聯絡購票│和連成路郵│
│ │ │ │及匯款事宜。陳佳容│局帳戶內,│
│ │ │ │於上揭時間,連結網│旋遭提領。│
│ │ │ │際網路,瀏覽該網頁│ │
│ │ │ │,並以電子郵件聯絡│ │
│ │ │ │,致陳佳容陷於錯誤│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
│ 8 │蘇妙倩│100年11 │詐騙集團成員以帳號│蘇妙倩依指│
│ │ │月14日下│wozw2190於露天拍賣│示於100 年│
│ │ │午2 時許│網站刊登出售五月天│11月14日下│
│ │ │ │演唱會門票虛假訊息│午2 時55分│
│ │ │ │且留有行動電話0982│許,匯款3,│
│ │ │ │612745、即時通:woz│500 元至上│
│ │ │ │w2190@yahoo.com.供│揭吳慈菁名│
│ │ │ │買家聯絡購票及匯款│義所開設中│
│ │ │ │事宜。蘇妙倩於上揭│和連成路郵│
│ │ │ │時間,於位在彰化縣│局帳戶內,│
│ │ │ │花壇鄉家中連結網際│旋遭提領。│
│ │ │ │網路,瀏覽該網頁,│ │
│ │ │ │並以即時通聯絡,致│ │
│ │ │ │蘇妙倩陷於錯誤,而│ │
│ │ │ │依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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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蘇佩萱│100 年11│詐騙集團成員以帳號│蘇佩萱依指│
│ │ │月15日凌│kuiwes於露天拍賣網│示於100 年│
│ │ │晨1 時19│站刊登出售五月天演│11月15日凌│
│ │ │分前某時│唱會門票虛假訊息,│晨1 時19分│
│ │ │許 │且留有E-mail:troon│許,透過網│
│ │ │ │65@yahoo.com.tw 供│路ATM 匯款│
│ │ │ │買家聯絡購票及匯款│10,000元至│
│ │ │ │事宜。蘇佩萱於上揭│上揭吳慈菁│
│ │ │ │時間,於位在臺北市│名義所開設│
│ │ │ │家中連結網際網路,│中和連成路│
│ │ │ │瀏覽該網頁,並以電│郵局帳戶內│
│ │ │ │子郵件聯絡,致陷於│,旋遭提領│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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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廖御如│100年11 │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廖御如依指│
│ │ │月14日下│拍賣網站刊登出售五│示於100 年│
│ │ │午9 時許│月天演唱會門票虛假│11月14日下│
│ │ │ │訊息,且留有MSN 帳│午9 時33分│
│ │ │ │號:WO ZW2190@yahoo│許,匯款7,│
│ │ │ │.com.tw 及行動電話│000 元至上│
│ │ │ │0000000000號供買家│揭吳粕瑲名│
│ │ │ │聯絡購票及匯款事宜│義所開設土│
│ │ │ │。廖御如於上揭時間│城清水郵局│
│ │ │ │,其位在臺南市連結│帳戶,旋遭│
│ │ │ │網際網路,瀏覽該網│提領。 │
│ │ │ │頁,並以MSN 即時通│ │
│ │ │ │於上揭帳號聯絡,致│ │
│ │ │ │廖御如陷於錯誤,而│ │
│ │ │ │依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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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賴毅泰│100 年11│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賴毅泰依指│
│ │ │月13日下│拍賣網站以帳號koko│示於100 年│
│ │ │午2 時42│iillzs(起訴書附表│11月13日下│
│ │ │分前某許│誤載為「Yahoo 摩拍│午2 時42分│
│ │ │ │賣」網站,應予更正│許,匯款2,│
│ │ │ │)刊登販售HITACHI │389 元至上│
│ │ │ │Life Studio Desk │揭吳粕瑲名│
│ │ │ │2000GB 2TB 3.5吋外│義所開設土│
│ │ │ │接硬碟組之虛假訊息│城清水郵局│
│ │ │ │,並有某自稱為「雷│帳戶,旋遭│
│ │ │ │銘」之成年人以行動│提領。 │
│ │ │ │電話0000000000號與│ │
│ │ │ │賴毅泰聯絡匯款事宜│ │
│ │ │ │。賴毅泰於上揭時間│ │
│ │ │ │連結網際網路,瀏覽│ │
│ │ │ │該網頁後,致賴毅泰│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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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周信宏│100年11 │詐騙集團成員以帳號│周信宏依指│
│ │ │月13日下│Lin0000000於露天拍│示於100 年│
│ │ │午5 時許│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液│11月13日下│
│ │ │ │晶電視虛假訊息。周│午7 時39分│
│ │ │ │信宏於上揭時間,於│許,匯款5,│
│ │ │ │其位在臺南市家中連│999 元至上│
│ │ │ │結網際網路,瀏覽該│揭吳粕瑲名│
│ │ │ │網頁下標購買,並有│義所開設土│
│ │ │ │某自稱為林先生之成│城清水郵局│
│ │ │ │年人以行動電話0973│帳戶,旋遭│
│ │ │ │420770號與周信宏聯│提領。 │
│ │ │ │絡匯款事宜。致周信│ │
│ │ │ │宏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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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蔡振羽│100 年11│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蔡振羽依指│
│ │ │月14日下│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示於100 年│
│ │ │午9 時56│五月天演唱會門票虛│11月14日下│
│ │ │分前某時│假訊息,且留行動電│午9 時56分│
│ │ │許 │話0000000000號及MS│許,匯款9,│
│ │ │ │N:wenhsi32@yahoo.c│000 元至上│
│ │ │ │om帳號供買家聯絡購│揭吳粕瑲名│
│ │ │ │票及匯款事宜。蔡振│義所開設土│
│ │ │ │羽於上揭時間,於其│城清水郵局│
│ │ │ │位在新北市家中連結│帳戶,旋遭│
│ │ │ │網際網路,瀏覽該網│提領。 │
│ │ │ │頁,並以上揭行動電│ │
│ │ │ │話聯絡匯款事宜,詐│ │
│ │ │ │欺集團某成員表示匯│ │
│ │ │ │款後即行寄送。致蔡│ │
│ │ │ │振羽陷於錯誤,而依│ │
│ │ │ │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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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陳薏絜│100 年11│詐騙集團成員以帳號│陳薏絜依指│
│(起│ │月14日下│x60320於露天拍賣網│示於100 年│
│訴書│ │午10時許│站上刊登販售五月天│11月14日下│
│誤載│ │ │演唱會門票虛假訊息│午11時35分│
│為15│ │ │,且留行動電話0982│許,透過網│
│) │ │ │612745號及MSN:wu75│路ATM 匯款│
│ │ │ │413@yahoo.com.tw供│3,800 元至│
│ │ │ │買家聯絡購票及匯款│上揭吳粕瑲│
│ │ │ │事宜。陳薏絜於上揭│名義所開設│
│ │ │ │時間,連結網際網路│土城清水郵│
│ │ │ │,瀏覽該網頁,並以│局帳戶內,│
│ │ │ │上揭行動電話、電子│旋遭提領。│
│ │ │ │郵件聯絡匯款事宜。│ │
│ │ │ │致陳薏絜陷於錯誤,│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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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廖孟業│100 年11│詐騙集團成員以帳號│廖孟業依指│
│(起│ │月14日下│d00000000y00000000│示於100 年│
│訴書│ │午7 時30│03於「Yahoo 摩拍賣│11月14日下│
│誤載│ │分許 │」網站刊登販售五月│午9 時許,│
│為16│ │ │天演唱會門票之虛假│匯款7,000 │
│) │ │ │訊息,且留行動話09│元至上揭吳│
│ │ │ │00000000號供買家聯│粕瑲名義所│
│ │ │ │絡購票及匯款事宜。│開設土城清│
│ │ │ │廖孟業於上揭時間,│水郵局帳戶│
│ │ │ │連結網際網路,瀏覽│,旋遭提領│
│ │ │ │該網頁並與詐騙集團│。 │
│ │ │ │某成員聯絡,致廖孟│ │
│ │ │ │業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示匯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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