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1年度,140號
PCDM,101,交訴,140,2012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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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旺廷
      陳明強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
字第7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被告陳旺廷公共危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 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旺廷陳明強被訴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 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陳明強陳旺廷分別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法條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用期適法。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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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