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45至11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劉亦璽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均撤銷。
劉亦璽均不罰。
理 由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劉亦璽所有車牌號碼 1711-ZT號自用小客貨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 時間,在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 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經「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通公司)依「交通部臺灣區○道○○○路電子收 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系統注意事項」規定通知補繳,異議 人仍未依期限補繳,經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對該車所有 人即異議人有上開違規事由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遂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如 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異 議人於同日收受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後,旋於同日提出聲明 異議。
二、異議意旨略以:伊並未考領駕照,亦不會開車,因有輕度智 障殘疾,領有殘障手冊,家中為節稅始以伊名義購買車輛; 伊因罹病長期服藥或住院治療,根本不可能駕駛車輛行駛於 高速公路或道路上,上開自用小客貨車均係由弟弟「劉丞剛 」使用,與伊無涉。原設籍之「新北市○○區○○街一二三 號十樓」係阿姨住處,伊實際居住在「宜蘭縣壯圍鄉○○路 ○段三十三巷五十一號」,故並未收到遠通公司製作之補繳 通知單,並非故意不繳過路費,知悉本件後亦已補繳積欠之 過路費;伊僅係車輛所有人,並非本件交通違規之駕駛人, 本件應歸責於實際駕駛車輛之劉丞剛,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 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 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並追繳欠費;而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行經設有收費站之道 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
得逕行舉發;且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 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項、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二十 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並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他條文 中就處罰對象或為「汽車所有人」、「駕駛人」、「汽車所 有人及駕駛人」均有明確規定,應認本件處罰之客體並非汽 車所有人與駕駛人併罰,仍應視違規事由是否可歸責而為處 罰。本條違規之行為係「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 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並非違反汽車車籍等行政管 理之處罰規定,處罰之對象應係為駕駛行為之人;僅在汽車 所有人受逕行舉發時,未告知駕駛人之情形,始處罰汽車所 有人。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著眼在於 我國以往使用公路、橋樑、隧道或渡輪之收費均採人工收費 方式,故駕駛人行駛於上開地點不依規定繳費,乃明知未繳 費而強行通過收費處所之行為,難諉為疏忽所致;但邇來電 子收費設備之採用,部分取代傳統人工收費方式,駕駛人於 行駛前雖有注意票證餘額是否足敷繳費之義務,惟其駕駛過 程中難以時刻觀察該票證餘額,且通過收費處所發覺餘額不 足時,亦難有立即停止駕駛並補足餘額之機會,此於高速行 駛之公路上尤其明顯,是若駕駛人行駛於採用電子收費設備 之上開地點不依規定繳費,是否仍一致認定其確有不繳費之 故意及具有規範違反性,已非無疑。據此,本於上開條例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應繳納之通行費, 及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應繳納之停車 費均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特質,於該條例第二十七條第 一項在非人工收費之電子設備收費情形,未及比照同條例第 五十六條第二項修正為「通知駕駛人補繳……逾期再不繳納 」前,仍應作相同之解釋,即認在行駛於應繳費並使用電子 收費設備之上開處所此特殊情形下,該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之「不依規定繳費」應解釋為「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 納」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七年度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一號決議參照)。
四、次按,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 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歸責人到案 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處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規定 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 。雖有認為受處分人未依該條項規定依限到案說明並具體指
證可歸責人,應生失權之效果;然依該條項規定之文義觀之 ,受處分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仍 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並未指發生失權之效果 ,且觀諸上開規定修正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逾期未告知即 生失權效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七年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提案第四一號研討結論參照)。且揆諸上開規定之立 法本意,係以車輛所有人對於車輛應有管理之責,對於被檢 舉所屬車輛涉及違規,若不舉證告知駕駛人為誰,自可認定 其為違規行為人。亦旨在對於汽車所有人隱匿駕駛人身分之 情形,賦予推定違規事實之歸責基礎,並非將法律所定應由 汽車駕駛人承擔之處罰責任,恣意轉嫁於未駕駛汽車之所有 人。基於上開理由,如違規之駕駛人並非車輛所有人,而車 輛所有人並無隱匿實際駕駛人,並以提出供監理機關調查時 ,即無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之事由,不得強行適用上開規定 處罰車輛所有人。又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 二第四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及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三十六條等 規定,如係逕行舉發之情形,應按已查明之資料,由舉發機 關送達被通知人即汽車所有人,再由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 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之姓名等資料,處罰 機關應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 處罰機關始得依上揭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又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文義,異議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 規定處罰」,並未當然發生失權之效果;易言之,本條項規 定應僅屬處罰機關得為實體上處罰之依據,並課予受處罰人 適當舉證之義務,縱有違反,亦不生失權之效果,處罰機關 於裁決前,乃至法院於聲明異議程序中,仍應依違規事實是 否存在、有無可歸責原因、責任條件,甚或實際違規行為人 為何人等情,為實體上之判斷及認定。
五、經查:
(一)異議人關於本件交通違規事件,固經原處分機關於一百年 十二月十三日開立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異議人並於同日 向原處分機關對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十四所示之裁決書不 服提出聲明異議狀,此有原處分機關當日現場收件章戳一 枚在卷可稽。觀諸異議人當時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其 異議範圍雖僅記載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十四所示之裁決書 字號,而異議人當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上開「聲明異議狀 」時,原處分機關承辦人員當場並向異議人另有附表編號 三十五至編號七十五之裁決書,可由異議人一併簽收,一
併移送法院審理,異議人遂當場簽名收受,此有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四十一紙在卷可稽,異議人 亦疏於從原先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內補充異議範圍,然 異議人所敘述異議之理由,均為相同事由,核異議人之真 意應係對原處分不服(即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而向本院聲 明異議至明,僅因對權利救濟程序之範圍誤認,方未提出 於聲明異議狀內,衡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應認 異議人於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之聲明異 議狀之異議範圍,係對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提出聲明異議, 此觀原處分機關亦將附表所示之七十五件案件全部移送本 院,移送書第二頁之說明欄亦載明本件移送係依據異議人 劉亦璽於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聲明異議狀甚明。又異議人 於本院調查時,就附表編號三十五至七十五部分亦提出補 正書狀,本院自應就附表所列七十五件異議事件為實體審 查,合先敘明。
(二)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1711-ZT號自用小客車,分別 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分別在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 因ETC餘額不足導致均未扣款成功,嗣經遠通公司製作 之催繳通知單,送達於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即「新北市○○ 區○○街一二三號十樓」,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寄存送達 於板橋新海郵局十五支局,惟異議人逾補繳期限仍未繳納 ,遂遭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 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各裁處如附表 所示罰鍰三千元,此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高速公路局 委託遠通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之催繳通知單暨送達證書 一份、異議人個人戶籍資料一紙、及附表所示之裁決書等 資料在卷足憑,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三)異議人辯稱:伊並未考領駕照,亦不會開車,上開自用小 客貨車均係由弟弟劉丞剛使用中,伊非本件交通違規之駕 駛人等語。本院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並無異議人 劉亦璽考領駕駛執照之資料,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 一份在卷可稽。證人即異議人之弟弟劉丞剛於本院訊問時 ,亦具結證稱:本件1711-ZT號自用小客貨車是我 本人使用,本案七十五件罰單也是我開的車,因為我的車 子沒有餘額顯示,所以不曉得錢不夠。劉亦璽沒有駕照, 也不會開車;我陪同劉亦璽到監理所提異議,承辦人員說 還有其他的案件,也讓我們當場簽收受裁決書,他說簽了 才能幫我們送,我們就是想對全部七十五件都異議等語( 本院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參照)。而依本院
審理時當庭所見,異議人之言語能力有限、行動遲緩,對 本院之提問須經多方提示方能理解,且提出殘障手冊供證 明,顯無能力應付繁忙之交通活動。而證人劉丞剛於本院 審理中,亦坦認如附表所示時地駕車違規之行為,前開不 利其本身之證言,並無顯著瑕疵或與事實不符之處,亦無 任何證據足資懷疑證人劉丞剛有何捏造事實之情事,是證 人所為上開證詞應值採信。故異議人指本件舉發違規當時 ,係劉丞剛所駕駛乙節,應堪採信。揭諸前述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 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 人或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本 條規定係處罰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而本件違規之駕 駛人既係異議人之弟弟劉丞剛,而非所有人即異議人劉亦 璽,既經本院查明,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亦有處罰駕駛人之規定,自應就實際駕駛該車之「 劉丞剛」處罰。異議人雖未及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上開舉發違規通知單所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 原處分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誰屬,但此項遲誤並不生失權之 效果,無礙異議人於本件聲明異議程序中主張前述免責事 由之權利。綜上,本件違規當時駕駛人既非異議人,而異 議人對本件違規行為既提出歸責,原處分機關遽對異議人 為前開裁決,於法即有未合。
六、綜上所述,車號1711-ZT號自用小客貨車,確有附表 所示之違規事由,但該違規行為之駕駛人係「劉丞剛」,非 異議人劉亦璽,異議人於本院審理時提出歸責,並經本院查 明無誤,即不應處罰異議人,原處分機關遽對異議人為前開 裁決,於法即有未合。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 分均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至本件既已查明實際行為人 係「劉丞剛」,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生,身分證號碼Z0 00000000號,設籍新北市○○區○○街一二三號十 樓,現居宜蘭縣壯圍鄉○○路○段三十三巷五十一號,是否 應另行裁罰,應由監理機關依法處理,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附 表:(依違規時間先後列舉)
┌──┬────┬─────┬────┬────┬────┬─────┬─────┐
│編號│本院案號│裁決書字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舉發機關│舉發單編號│應到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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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楊梅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四五 │第裁40-│月二十日│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BP0│月十一日 │
│ │ │ZBP06│二十三時│七車道)│二警察隊│62831│ │
│ │ │2831號│十四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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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泰山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四六 │第裁40-│月二十日│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AQ1│月十一日 │
│ │ │ZAQ15│二十三時│十車道)│一警察隊│53081│ │
│ │ │3081號│三十六分│ │ │號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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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四七 │第裁40-│月二十一│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日零時五│八車道)│九警察隊│41132│ │
│ │ │1132號│十二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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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四八 │第裁40-│月二十一│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日十四時│六車道)│九警察隊│41137│ │
│ │ │1137號│七分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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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四九 │第裁40-│月二十一│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日二十時│八車道)│九警察隊│41141│ │
│ │ │1141號│十六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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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五0 │第裁40-│月二十二│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日十一時│六車道)│九警察隊│41148│ │
│ │ │1148號│十九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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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五一 │第裁40-│月二十三│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日三時二│八車道)│九警察隊│41152│ │
│ │ │1152號│十九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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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五二 │第裁40-│月二十五│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日二十二│六車道)│九警察隊│41189│ │
│ │ │1189號│時四十一│ │ │號 │ │
│ │ │ │分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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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泰山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五三 │第裁40-│月二十五│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AQ1│月十一日 │
│ │ │ZAQ15│日二十三│十一車道│一警察隊│53251│ │
│ │ │3251號│時二十二│) │ │號 │ │
│ │ │ │分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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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泰山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五四 │第裁40-│月二十六│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AQ1│月十一日 │
│ │ │ZAQ15│日二時三│十車道)│一警察隊│53259│ │
│ │ │3259號│十分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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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五五 │第裁40-│月二十六│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日三時九│八車道)│九警察隊│41191│ │
│ │ │1191號│分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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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五六 │第裁40-│月二十七│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日十六時│六車道)│九警察隊│41211│ │
│ │ │1211號│十五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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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五七 │第裁40-│月二十八│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日四時三│八車道)│九警察隊│41214│ │
│ │ │1214號│十一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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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五八 │第裁40-│月二十八│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日十七時│六車道)│九警察隊│41220│ │
│ │ │1220號│四十一分│ │ │號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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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樹林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五九 │第裁40-│月二十八│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FP0│月十一日 │
│ │ │ZFP07│日十九時│十二車道│六警察隊│72398│ │
│ │ │2398號│五十四分│) │ │號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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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楊梅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六0 │第裁40-│月二十八│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BP0│月十一日 │
│ │ │ZBP06│日二十二│八車道)│二警察隊│62974│ │
│ │ │2974號│時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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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造橋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六一 │第裁40-│月二十八│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BQ0│月十一日 │
│ │ │ZBQ04│日二十二│八車道)│二警察隊│41874│ │
│ │ │1874號│時二十八│ │ │號 │ │
│ │ │ │分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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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后里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六二 │第裁40-│月二十八│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CQ0│月十一日 │
│ │ │ZCQ03│日二十二│八車道)│三警察隊│38273│ │
│ │ │8273號│時五十四│ │ │號 │ │
│ │ │ │分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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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后里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六三 │第裁40-│月二十九│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CQ0│月十一日 │
│ │ │ZCQ03│日十七時│七車道)│三警察隊│38277│ │
│ │ │8277號│二十九分│ │ │號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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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造橋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六四 │第裁40-│月二十九│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BQ0│月十一日 │
│ │ │ZBQ04│日十七時│七車道)│二警察隊│41880│ │
│ │ │1880號│五十六分│ │ │號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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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楊梅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六五 │第裁40-│月二十九│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BP0│月十一日 │
│ │ │ZBP06│日十八時│七車道)│二警察隊│62982│ │
│ │ │2982號│四十二分│ │ │號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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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泰山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六六 │第裁40-│月二十九│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AQ1│月十一日 │
│ │ │ZAQ15│日十九時│十車道)│一警察隊│53412│ │
│ │ │3412號│三十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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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六七 │第裁40-│月三十日│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一時三十│八車道)│九警察隊│41232│ │
│ │ │1232號│分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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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六八 │第裁40-│月三十日│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二十時二│六車道)│九警察隊│41244│ │
│ │ │1244號│十四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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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樹林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六九 │第裁40-│月三十一│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FP0│月十一日 │
│ │ │ZFP07│日四時二│十二車道│六警察隊│72428│ │
│ │ │2428號│十二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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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龍潭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七0 │第裁40-│月三十一│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FQ0│月十一日 │
│ │ │ZFQ03│日四時三│十車道)│六警察隊│31839│ │
│ │ │1839號│十七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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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後龍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七一 │第裁40-│月三十一│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BR0│月十一日 │
│ │ │ZBR02│日五時四│十車道)│二警察隊│20299│ │
│ │ │0299號│分許 │ │ │號 │ │
├──┼────┼─────┼────┼────┼────┼─────┼─────┤
│28│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大甲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七五 │第裁40-│月三十一│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GP0│月十一日 │
│ │ │ZGP02│日五時二│十車道)│七警察隊│24260│ │
│ │ │4260號│十三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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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名間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七二 │第裁40-│月三十一│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GQ0│月十一日 │
│ │ │ZGQ02│日六時四│十車道)│七警察隊│25056│ │
│ │ │5056號│分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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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古坑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七三 │第裁40-│月三十一│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HP0│月十一日 │
│ │ │ZHP01│日六時二│十車道)│八警察隊│16846│ │
│ │ │6846號│十五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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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白河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七四 │第裁40-│月三十一│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HQ0│月十一日 │
│ │ │ZHQ01│日六時四│十車道)│八警察隊│15591│ │
│ │ │5591號│十六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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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善化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七六 │第裁40-│月三十一│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HR0│月十一日 │
│ │ │ZHR01│日七時三│十車道)│八警察隊│15886│ │
│ │ │5886號│十六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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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田寮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七七 │第裁40-│月三十一│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EQ0│月十一日 │
│ │ │ZEQ01│日七時五│十車道)│五警察隊│18203│ │
│ │ │8203號│十二分許│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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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七│竹田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七八 │第裁40-│月三十一│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ER0│月十一日 │
│ │ │ZER01│日八時十│六車道)│五警察隊│10347│ │
│ │ │0347號│三分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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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竹田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七九 │第裁40-│月一日一│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ER0│月十一日 │
│ │ │ZER01│時五十八│五車道)│五警察隊│10478│ │
│ │ │0478號│分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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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田寮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八0 │第裁40-│月一日二│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EQ0│月十一日 │
│ │ │ZEQ01│時十八分│九車道)│五警察隊│18447│ │
│ │ │8447號│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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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善化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八一 │第裁40-│月一日二│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HR0│月十一日 │
│ │ │ZHR01│時三十五│九車道)│八警察隊│16072│ │
│ │ │6072號│分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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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白河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八二 │第裁40-│月一日二│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HQ0│月十一日 │
│ │ │ZHQ01│時五十分│九車道)│八警察隊│15772│ │
│ │ │5772號│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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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古坑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八三 │第裁40-│月一日三│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HP0│月十一日 │
│ │ │ZHP01│時十七分│九車道)│八警察隊│17058│ │
│ │ │7058號│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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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名間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八四 │第裁40-│月一日三│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GQ0│月十一日 │
│ │ │ZGQ02│時三十七│九車道)│七警察隊│25363│ │
│ │ │5363號│分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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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大甲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八五 │第裁40-│月一日四│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GP0│月十一日 │
│ │ │ZGP02│時五十分│九車道)│七警察隊│24625│ │
│ │ │4625號│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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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後龍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八六 │第裁40-│月一日五│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BR0│月十一日 │
│ │ │ZBR02│時十分許│九車道)│二警察隊│20559│ │
│ │ │0559號│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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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楊梅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八七 │第裁40-│月一日五│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BP0│月十一日 │
│ │ │ZBP06│時三十七│七車道)│二警察隊│64087│ │
│ │ │4087號│分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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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泰山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八八 │第裁40-│月一日六│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AQ1│月十一日 │
│ │ │ZAQ15│時十三分│十車道)│一警察隊│55860│ │
│ │ │5860號│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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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八九 │第裁40-│月一日七│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時許 │八車道)│九警察隊│42042│ │
│ │ │2042號│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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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九0 │第裁40-│月二日十│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一時十四│六車道)│九警察隊│42054│ │
│ │ │2054號│分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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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九一 │第裁40-│月二日十│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六時五十│八車道)│九警察隊│42057│ │
│ │ │2057號│一分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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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九二 │第裁40-│月三日四│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時二十三│六車道)│九警察隊│42060│ │
│ │ │2060號│分許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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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九三 │第裁40-│月三日六│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時二十一│八車道)│九警察隊│42061│ │
│ │ │2061號│分許 │ │ │號 │ │
├──┼────┼─────┼────┼────┼────┼─────┼─────┤
│50│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九四 │第裁40-│月三日九│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時四十七│六車道)│九警察隊│42064│ │
│ │ │2064號│分許 │ │ │號 │ │
├──┼────┼─────┼────┼────┼────┼─────┼─────┤
│51│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泰山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九五 │第裁40-│月三日十│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AQ1│月十一日 │
│ │ │ZAQ15│六時十分│十一車道│一警察隊│55931│ │
│ │ │5931號│許 │) │ │號 │ │
├──┼────┼─────┼────┼────┼────┼─────┼─────┤
│52│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泰山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九六 │第裁40-│月四日十│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AQ1│月十一日 │
│ │ │ZAQ15│一時三十│十車道)│一警察隊│55950│ │
│ │ │5950號│九分許 │ │ │號 │ │
├──┼────┼─────┼────┼────┼────┼─────┼─────┤
│53│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九七 │第裁40-│月四日十│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七時四十│八車道)│九警察隊│42071│ │
│ │ │2071號│九分許 │ │ │號 │ │
├──┼────┼─────┼────┼────┼────┼─────┼─────┤
│54│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九八 │第裁40-│月五日七│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時三十七│六車道)│九警察隊│42075│ │
│ │ │2075號│分許 │ │ │號 │ │
├──┼────┼─────┼────┼────┼────┼─────┼─────┤
│55│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九九 │第裁40-│月五日十│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時四十七│八車道)│九警察隊│42076│ │
│ │ │2076號│分許 │ │ │號 │ │
├──┼────┼─────┼────┼────┼────┼─────┼─────┤
│56│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一00│第裁40-│月七日四│站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時十六分│八車道)│九警察隊│42087│ │
│ │ │2087號│許 │ │ │號 │ │
├──┼────┼─────┼────┼────┼────┼─────┼─────┤
│57│一0一交│北監自裁字│一百年八│頭城收費│國道公路│公警局交字│一百年十一│
│ │聲一0一│第裁40-│月七日十│站北(第│警察局第│第ZIQ0│月十一日 │
│ │ │ZIQ04│五時三十│六車道)│九警察隊│42093│ │
│ │ │2093號│八分許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