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6年度,386號
FYEM,106,豐簡,386,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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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世泓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世泓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經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已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 定。後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 5月、拘役15日、10日、15日,有期徒刑部分嗣經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且於103年2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一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本院審酌被告王世泓前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罪 行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詎仍不思戒絕毒癮,復為本案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全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 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殊不足取 ;惟衡及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並未因此危害他人,所生損 害不大,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其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且犯後 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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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