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原 告 龍力民
被 告 余國章 生前住高雄.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簡上字第432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龍力民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余國章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已於101 年7 月13日死亡,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 表、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1 紙附卷可稽。被告被 訴竊盜刑案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