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以上原告與被告施秀美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施秀美之最新送達地址。
二、張禮白、張妙如、張芸禎、張宏銘、張芳菁等人之追加狀及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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