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8號
原 告 李景光
李禎祥
李明麗
李淑麗
陳宜川
陳翠兒
岡翠(即陳翠華)
陳翠娟
林振弘
林振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林東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林垂珠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二所載。
訴訟費用由原告李景光、李禎祥、李明麗、李淑麗、陳宜川、陳翠兒、岡翠(即陳翠華)及陳翠娟各負擔十二分之一,由原告林振弘、林振廷及被告林東詣各負擔九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繼承人林垂珠為兩造之外祖父,其於民國(下同)59年 4月5日死亡,由配偶林玉與子女林香蘭、陳林香惠、林育 英共同繼承,之後林玉、林香蘭、陳林香惠、林育英相繼 於80年5月11日、89年10月31日、83年10月25日、81年9月 18日死亡,故現由原告李景光、李禎祥、李明麗、李淑麗 、陳宜川、陳翠兒、岡翠(即陳翠華)、陳翠娟、林振弘 、林振廷、被告林東詣等共同繼承。被繼承人遺有前述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揆諸民法第1164條、第829條及第830 條第1項等規定,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 同共有,因上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 約定,而兩造就上開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 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之遺產,自屬有據。是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即 均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人,而系爭遺產依法應由兩造依 應繼分比例繼承。
(二)兩造之應繼分計算如下:
①被繼承人之長子林英輝、三女林清黛均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且無子女,無繼承權。
②被繼承人之配偶林玉死後,留有應繼分1/4,由長女林香 蘭、次女陳林香惠、四女林育英3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 為1/3(計算式:1/4+1/4×1/3)。 ③被繼承人之長女林香蘭死後,留有應繼分1/3,由其子女 李景光、李禎祥、李明麗、李淑麗4人共同繼承。應繼分 各為1/12(計算式:1/3×1/4)。
④被繼承人之次女陳林香惠死後,留有應繼分1/3,由其配 偶陳端祥、子女陳宜川、陳翠兒、岡翠、陳翠娟5人共同 繼承,應繼分各1/15(計算式:1/3×1/5)。陳端祥死後 ,亦由前揭子女即陳宜川、陳翠兒、岡翠、陳翠娟4人共 同繼承,則陳宜川、陳翠兒、岡翠、陳翠娟應繼分各為 1/12(計算式:1/15+1/15×1/4)。 ⑤被繼承人之四女林育英死後,留有應繼分1/3,由子女林 振弘、林振廷、被告林東詣3人共同繼承。各應繼分為1/9 (計算式:1/3×1/3)。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 正。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 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 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②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③以原物為分配 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 錢補償之,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 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 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 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 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亦無駁回 之問題。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 ,認將被繼承人林垂珠所留遺產,由原告李景光、李禎祥
、李明麗、李淑麗、陳宜川、陳翠兒、岡翠(即陳翠華) 及陳翠娟等八人之應繼分各十二分之一比例,原告林振弘 、林振廷及被告林東詣等三人應繼分各九分之一比例分割 ,較為適宜,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 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 造依其應繼分或潛在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 ,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 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附表一、林垂珠遺產
1.彰化縣竹塘鄉○○段1地號土地(面積:1036.16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
2.彰化縣竹塘鄉○○段1-1地號土地(面積:77.42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
3.彰化縣竹塘鄉○○段3地號土地(面積:612.12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
4.彰化縣竹塘鄉○○段6地號土地(面積:126.06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
5.彰化縣竹塘鄉○○段7地號土地(面積:1966.23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
6.彰化縣竹塘鄉○○段20地號土地(面積:4.26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
7.彰化縣竹塘鄉○○段22地號土地(面積:303.63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
附表二、分割方法:按應繼分比例分割後保持
姓名 應繼分比例
李景光 1/12
李禎祥 1/12
李明麗 1/12
李淑麗 1/12
陳宜川 1/12
陳翠兒 1/12
岡翠即陳翠華 1/12
陳翠娟 1/12
林振弘 1/9
林振廷 1/9
林東詣 1/9